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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企业“找票报账”的背后,可能隐藏怎样的刑事风险?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公司有一笔费用没有发票,能不能找别人开一张?”

“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只是开票的公司不是实际交易方,这样有没有问题?”

“没有少缴税,只是为了做账,也会构成犯罪吗?”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类似问题并不少见。

很多经营者对于发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财务凭证”层面。在部分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缺票找票”“换个公司开票”“多开一点冲成本”等操作,甚至被视为一种财务处理方式。

但问题在于:

一张看似普通的发票,一旦与真实业务脱节,可能就不再只是财税合规问题,而是刑事风险问题。

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大数据监管、资金流水与企业交易信息不断交叉比对的背景下,企业过去依赖“行业惯例”或者“财务操作”处理的问题,一旦被发现,很可能沿着发票流、资金流和业务流一路追查。

最终,一场税务异常可能演变为一起刑事案件。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日常所说的“虚开发票”,在刑法上并不完全对应同一个罪名。

如果涉及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相关犯罪。

而虚开发票罪所针对的,则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因此,在分析一起所谓“虚开发票案件”之前,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虚开金额是多少,而是:

开的究竟是什么发票?

发票种类不同,可能直接决定案件适用的罪名、入罪标准以及刑罚幅度。

二、没有真实业务,“找别人开票”,是最典型的风险场景

2024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什么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情况,就是:

没有实际业务,却开具发票。

例如,甲公司为了增加成本支出,与乙公司实际上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却向乙公司支付所谓“开票费”,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是假的,业务可能是假的,甚至为了让资金流水看起来更加真实,还可能安排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循环。

但刑事案件不会只审查有没有合同、有没有银行流水。

办案机关真正关注的是:

合同背后有没有真实交易。

货物是否真实存在?

服务是否实际提供?

合同是谁签订的?

业务由谁联系?

付款以后资金最终去了哪里?

开票方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如果表面上的合同、发票和银行流水都存在,但底层交易并不存在,那么仅仅通过形式上的材料,很难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三、有真实业务,也不意味着发票一定没有问题

这是企业经营者特别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很多人认为:

“我的生意是真的,只要不是假生意,就不存在虚开发票。”

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即使存在实际业务,如果开具的发票与真实业务在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方面不符,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

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是:

公司确实购买了100万元的服务,但为了增加成本,开具了200万元的发票;

实际提供的是A类服务,发票却开成B类项目;

实际交易主体是甲公司,但因为甲公司无法提供发票,于是找乙公司代为开具。

这类案件最复杂的地方就在于:

业务并非完全虚假,但发票又没有完全对应真实业务。

因此,不能简单用“有业务”或者“没业务”二分案件。

真正需要核查的是:

发票记载的交易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交易内容究竟能够对应到什么程度。

四、企业为什么会走上“找票”的道路?

实践中,虚开发票案件背后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

有些企业是为了虚增成本、减少利润;

有些是因为上游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

有些是为了处理企业内部无法正常报销的支出;

还有一些企业则长期存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账外经营等问题,最终只能通过外部发票弥补账目。

甚至还有一些经营者并不直接参与具体操作。

老板可能只是告诉财务:

“想办法把这个成本做进去。”

至于财务人员后来找了谁、如何开票、如何走账,经营者未必完全了解。

但当案件发生以后,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出现了:

到底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是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财务负责人?

具体联系开票的人?

还是提供发票的一方?

这也是虚开发票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责任划分问题。

五、公司涉嫌虚开发票,不意味着所有经手人员都当然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具有个人属性。

一家公司如果被发现存在大量虚开发票行为,并不意味着所有在合同、付款审批单或者报销单上签过字的人,都当然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人员而言,需要进一步审查:

其是否明知相关业务并不存在或者发票与真实业务不符,是否参与决定、联系、实施相关虚开行为,以及其在整个行为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采购、业务、财务、审批可能由不同部门完成。

一个财务人员按照已经审批的材料入账,与一个主动联系外部公司购买发票并安排资金回流的人员,其行为性质和责任基础显然不能简单等同。

同样,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涉案事项是否知情,也不能仅仅依据其“老板”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进行判断。

刑事责任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行为和具体证据。

六、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这是此类案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虚开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达到100份以上,同时票面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对于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关行为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入罪标准。

而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包括:

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25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500份以上,同时票面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因此,虚开发票案件中的“金额怎么计算”,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数字问题。

它可能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案件最终的量刑区间。

七、真正值得审查的,往往不是发票本身,而是“三流”

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时,经常需要关注三个方面:

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发票怎么开,是发票流;

钱从哪里出去,又回到哪里,是资金流;

货物究竟有没有交付、服务究竟有没有提供,则是业务流。

如果三者能够形成合理对应,通常能够对真实交易形成较强证明。

反过来,如果合同显示购买了大量货物,却没有任何运输、仓储、签收记录;

或者付款后不久,资金扣除一定比例后又通过其他账户回到付款方;

再或者所谓提供服务的公司根本没有相应人员和业务能力;

这些异常情况叠加以后,就可能对所谓“真实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虚开发票案件中的辩护,也不能仅仅围绕某一张发票展开。

很多时候,需要重新梳理整个交易链条。

八、一起案件中,几百张发票背后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情况

近期办理的一起相关案件,就具有类似特点。

案件涉及多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时间跨度较长,发票数量较多,资金关系也较为复杂。

从表面材料来看,大量发票集中出现,很容易给人形成一种直观判断:

“这些发票都有问题。”

但当律师团队重新按照交易主体、开票时间、合同关系、资金支付情况以及实际业务背景进行分类以后,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有些交易具有相应的基础业务;

有些款项能够找到实际用途;

部分人员虽然出现在相关流程中,但其是否知晓整个交易安排仍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还有部分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本身,也存在进一步核实空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峥律师参与对相关发票、银行流水、合同及人员关系进行梳理,并围绕涉案行为性质、具体人员的主观明知、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案件经过持续推进后,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处理效果。

这个案件也再次说明:

涉税刑事案件最忌讳的,就是看到“虚开发票”四个字以后,把所有发票、所有人员、所有资金一并处理。

真正的刑事责任判断,必须回到每一笔具体交易和每一个具体行为人。

九、“资金回流”,为什么经常成为案件突破口?

虚开发票案件中,办案人员往往非常关注一个现象:

资金回流。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所谓“服务费”。

乙公司开具100万元发票。

几天后,乙公司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将剩余款项通过个人账户或者第三方公司转回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账户。

这种资金路径,很容易成为判断交易真实性的重要线索。

但需要注意的是:

存在资金回流,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其他证据直接作出全部刑事事实判断。

仍然需要结合资金回流的原因、交易背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关人员陈述综合判断。

同样,没有发现明显资金回流,也不能反过来当然证明业务真实。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形成完整体系,而不是依赖某一个单独特征下结论。

十、案发以后补税、退赃,有没有意义?

有。

而且在涉税犯罪案件中,这一点尤其值得重视。

2024年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人,如果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涉税案件发生以后,处理思路不能只有一句:

“到底认不认罪?”

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金额认定是否准确?

行为人处于什么地位?

是否存在违法所得?

是否造成税款损失?

能否及时补缴、退缴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最终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存在明显差异。

十一、企业真正需要防范的,是“大家一直都是这么干”的惯性

涉税案件中最危险的一句话,有时候就是:

“这个行业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

商业习惯并不能当然改变刑事法律的评价标准。

一项操作持续了五年、十年,也不意味着它因此具有合法性。

尤其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过去依靠熟人关系、个人账户和简单财务处理维持的经营模式,风险会越来越高。

企业应当特别关注:

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合同、付款和发票能否对应;

开票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是否一致;

财务人员是否存在长期“找票”“买票”行为;

个人账户是否频繁参与公司资金收付;

所谓咨询费、服务费、推广费是否真正具有业务支撑。

这些问题平时可能只是财务部门的一行数字。

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每一个数字背后都需要有人解释。

结语

发票很小,刑事风险却可能很大。

虚开发票案件真正复杂的地方,从来不是判断“有没有开过这张票”,而是判断:

这张发票背后有没有真实业务?

实际业务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谁决定开票?谁具体实施?谁对此知情?

涉案金额究竟应当如何计算?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对于企业而言,最好的风险控制永远发生在案发之前。

而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则更需要把发票、资金、合同、业务以及人员之间的关系重新拆解。

因为在几百张看起来完全相同的发票背后,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交易事实;而在一份看似完整的合同背后,也可能根本不存在真实业务。

刑事案件最终评价的不是一张纸,而是这张纸背后的真实交易。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交流。文中案件相关内容已作概括化处理,不涉及具体当事人身份信息,不构成对个案处理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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