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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如何争取从轻处理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一、在朋友圈卖烟

当事人邓某原本在深圳做小商品批发生意,平时接触的客户比较杂。后来,他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些烟草渠道人员,发现部分热门品牌香烟在市场上比较好卖,利润也比普通商品高。

一开始,邓某只是帮熟人代买几条烟。后来买的人越来越多,他便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信息,长期销售不同品牌的香烟。客户下单后,邓某再通过上游拿货,收到货后安排同城配送或者快递寄送。

刚开始,邓某觉得这只是“倒卖一点香烟”,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货物本身不是假烟,客户也都是真实购买,他便认为最多是没有办证、被罚款。

但烟草制品经营并不是普通商品买卖。经营烟草专卖品需要取得相应许可,不能像普通日用品一样随意进货、销售、寄递。

后来,烟草专卖部门在调查异常物流信息时发现,邓某多次通过快递寄送香烟,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普通自用范围。公安机关随后介入调查,并在邓某住处及仓库查获多品牌香烟、发货单、收款记录和客户聊天记录。

邓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最想不通的是:“卖的又不是假烟,怎么也会涉嫌犯罪?”

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这类案件里,很多当事人都会有一个误解:只要卖的是真货,就不应该构成犯罪。

但非法经营罪关注的重点,不是商品一定是假货,而是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烟草、成品油、外汇、药品、出版物等,都不是完全自由流通的普通商品。某些领域具有专门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要求。如果没有资质,却长期、反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就可能从普通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风险。

邓某案件中,真正的问题并不是香烟是真是假,而是他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却长期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和快递渠道销售香烟,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进货、收款、发货模式。

所以,家属只说“不是假烟”,并不能解决案件核心问题。

案件真正需要核清的是:邓某是否具有经营性质,销售金额是多少,获利多少,货物来源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走私烟草等更严重情节,以及是否有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空间。

三、销售金额

孙峥律师介入后,首先围绕销售金额进行核对。

非法经营案件中,金额往往直接影响案件严重程度。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流水、快递单据、库存数量等材料初步统计涉案金额。但这些数字不能简单相加。

邓某案件中,最初统计的金额较高,主要来源于微信收款记录和客户聊天记录。律师审查后发现,其中有部分转账并不是购买香烟,而是朋友之间的借款、其他商品交易或者代付费用;还有部分客户只是询价,并没有实际成交;部分订单已经退款,也没有完成发货。

此外,现场查获的香烟中,有些是已经售出的退换货,有些是客户预订但尚未付款的货物,还有部分属于邓某个人自用或赠送亲友,不能全部简单计入非法经营金额。

孙峥律师据此提出,涉案金额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销售金额为准,不能将询价记录、未成交订单、退款订单以及与香烟交易无关的款项一概计入。

金额核准,是这类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如果金额被扩大,后续取保候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都会受到影响。

四、是否存在更严重情节

烟草类非法经营案件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尽早查清:涉案香烟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假烟、走私烟或者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如果只是无证销售真品香烟,案件重点通常集中在经营许可、销售金额和市场秩序影响上。

但如果涉案烟草存在假冒注册商标、伪劣产品、走私来源等问题,案件性质可能会变得更复杂,甚至牵涉其他罪名。

孙峥律师在会见和阅卷后,重点核查了邓某的进货记录、上游供货信息、香烟鉴定意见、品牌真伪情况和物流流向。律师发现,本案查获的香烟经鉴别并非假烟,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走私来源。邓某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未取得许可而从事经营销售。

这个区分非常关键。

如果案件中没有假冒伪劣、走私、非法生产等情节,就应当避免把普通无证经营行为评价得过重。律师据此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应当准确界定案件性质,结合邓某的经营规模、获利情况、认罪态度和补救表现依法从宽处理。

五、退缴违法所得和认罪认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孙峥律师建议邓某及家属积极配合核算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并在能力范围内退缴相关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案件中,虽然退缴违法所得不能当然免除责任,但对于体现悔罪态度、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争取从宽处理,通常具有现实意义。

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承认自己未经许可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也表示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经营。家属配合退缴违法所得,并提交了邓某家庭情况、平时表现和初犯偶犯等材料。

孙峥律师随后围绕以下几点提交法律意见:

第一,邓某销售的是真品香烟,不涉及假冒伪劣或走私烟草;

第二,部分交易金额存在重复统计和非香烟交易,应当依法核减;

第三,邓某并非有组织、大规模经营,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四,邓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第五,邓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从宽处理条件。

最终,案件在金额重新核定、违法所得退缴、认罪认罚等基础上,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

七、律师提醒

这起案件给很多小商户和个体经营者一个提醒:有些商品看起来普通,但经营规则并不普通。

烟草制品不能无证销售。

药品、医疗器械、出版物、成品油、外汇等领域,也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

不要觉得“货是真的”“客户愿意买”“朋友圈卖一点”就没有风险。只要形成长期、反复、营利性的经营模式,就可能从行政违法变成刑事案件。

如果本人或家属因非法经营罪被调查,不能只说“不是假货”“只是卖一点”“大家都这么做”。真正需要尽快核清的是:是否属于需要许可的经营领域,是否具有经营性质,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违法所得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其他更严重情节,人员责任能否区分,是否具备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空间。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非法经营、虚开发票、走私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烟草制品无证经营、成品油经营、外汇兑换、企业票据异常等常见刑事风险。律师介入后,可以围绕经营性质、金额认定、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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