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毗邻香港,口岸密布,跨境贸易与人员往来高度活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由此成为深圳地区的高发刑事罪名之一。2025年以来,仅旅检渠道手表走私案件,深圳海关就立案侦办58起,查获走私名表2000余块,案值高达6.34亿元。此类案件一旦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当事人往往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峻刑罚。本文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代理的一起深圳走私普通货物案为切入点,解析该罪名的法律边界与辩护路径。
一、从个人自用走向刑事追诉
2023年,深圳居民魏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海关缉私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因颇具典型性——魏某起初在境外购买高档手表后经深圳口岸入境,仅供个人自用,后逐步发展为通过朋友圈等渠道代购转售。海关在稽查中发现其多次携带高价值物品入境未依法申报,经初步核算,其偷逃应缴税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魏某及其家属经多方了解,最终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峥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与策略:从证据链薄弱环节精准突破
孙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核心定罪依据在于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而税额核定高度依赖报关单、采购合同、资金流水等多类证据的交叉验证,任何环节的证据瑕疵均可能影响最终量刑档次。
(一)精准锁定税额核定的争议空间。 孙峥律师团队调取了魏某涉案期间的全部采购凭证、支付记录及通关资料,逐笔核对其携带入境物品的品类、数量与申报情况。经细致比对,发现海关初步核算的偷逃税额中存在部分物品归类错误和计税基准适用不当的问题——部分物品依法可适用个人自用物品的较低税率,而非货物贸易税率。孙峥律师就此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附具详尽的税额复核说明。
(二)论证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走私普通货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孙峥律师指出,魏某的部分携带行为系个人自用需求,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贸易性走私,其在主观上对申报义务的认识存在模糊地带,不宜一概认定为具有走私故意。这一论证为后续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把握“黄金37天”关键窗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孙峥律师凭借多年公安、法院工作积累的办案经验,深知这一阶段对于案件走向的决定性意义。他在拘留期间迅速完成会见、阅卷、取证等基础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从证据不足、社会危险性较低等角度系统阐述不应继续羁押的理由。
三、辩护成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经孙峥律师团队的全力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采纳了其法律意见,认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魏某不具有逃避侦查和妨碍诉讼的社会危险性,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魏某在拘留期满后重获自由,案件后续亦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推进。
四、罪名简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为海关环节应税货物,行为人须具有走私故意,且偷逃税额达到追诉起点。个人犯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单位犯罪为二十万元。量刑分为三档: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孙峥律师:复合型背景锻造精细化辩护能力
孙峥律师现任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团队创始人、高级合伙人,拥有横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十五年的完整一线从业履历,系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他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证双重资质,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受聘为深圳大学特聘讲师。任职公检法机关期间,其主办及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逾五千件,形成了“公安侦查思维+法院审判逻辑+律师辩护视角”三位一体的复合办案能力。
正是这种独特的履历背景,使孙峥律师在走私案件的精细化辩护中能够精准预判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与裁判尺度,在黄金37天辩护窗口期内高效完成会见、阅卷、策略制定三件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无论是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需要辩护,还是企业遭遇跨境贸易刑事风险需要合规处置,孙峥律师均能提供全流程、一体化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