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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公司购买“推广服务票”引发的虚开发票案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一、一笔推广费

当事人许某在深圳经营一家直播电商公司,主要帮品牌方做直播带货、短视频投放和店铺运营。公司成立时间不长,账面收入增长很快,但成本管理一直比较粗糙。

直播行业支出复杂。主播佣金、达人合作费、场地费、投流费、剪辑费、临时人员劳务费,很多费用都是临时发生。有些合作方是个人,有些团队没有公司主体,有些款项只通过微信、支付宝结算,真正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并不多。

到了年底,财务提醒许某:公司收入不少,但能入账的成本票不够,如果按现有资料申报,税负会比较高。

这时候,有人介绍许某认识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对方称可以开具“推广服务费”“信息服务费”“广告发布费”等发票,票面看起来和直播行业业务很匹配,只要按照票面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即可。

许某觉得公司确实做过推广,也确实花了很多钱,只是之前没有拿到票。于是,他便同意由对方根据公司收入情况开具多张服务类发票。双方还配合制作了合同、验收单和结算单。

表面上看,这些材料很完整:有合同,有发票,有银行转账,有服务确认。

但实际上,开票公司并没有为许某公司提供真实推广服务。款项打过去后,对方扣除开票费用,再通过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将大部分资金回流。

后来,税务机关在核查该文化传媒公司时,发现其短期内向多家企业集中开具大量服务类发票,但公司人员极少,没有真实投放能力,也没有对应广告资源。许某公司因此被牵连调查。

案件很快从税务核查进入刑事程序。许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立案侦查。

二、服务类发票

许某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一直强调:“公司不是空壳,直播业务都是真的,也确实花了推广费。”

这句话没有错,但还要继续往下看。

虚开发票案件中,最麻烦的地方就在于:业务背景可能是真的,但某一张发票背后的交易未必是真的。

公司确实做直播,不代表这家文化传媒公司真的提供了服务。

公司确实花过推广费,不代表可以找一个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第三方补票。

合同写得完整,也不代表交易真实发生。

服务类发票和货物类发票不同。货物类交易还能看仓库、物流、签收、出入库记录;服务类交易往往更抽象,合同可以写“品牌推广”“流量投放”“营销策划”,验收单也可以简单写“服务完成”。正因为看起来弹性很大,才更容易成为虚开发票案件的高发领域。

办案机关不会只看票面项目是否符合公司业务范围,而是会继续追问:服务是谁做的?什么时候做的?投放在哪里?有没有后台数据?有没有项目方案?有没有人员执行?有没有真实成果?付款后资金为什么回流?

这些问题如果回答不上来,再漂亮的合同也很难支撑交易真实性。

三、真实业务背景是什么

孙峥律师介入后,没有简单否认许某取得发票的事实。

因为从证据看,涉案发票确实存在,资金回流也比较明显。如果还停留在“我们没有问题”,反而不利于案件处理。

律师首先做的,是把案件分成两部分看。

一部分,是许某公司真实发生的直播运营、达人合作、投流推广、内容制作等业务成本。这些支出虽然票据不完整,但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直播排期、后台数据、合作截图、佣金结算表等材料可以证明。

另一部分,是许某从文化传媒公司取得的发票。该公司没有实际提供服务,合同和验收资料明显是为了配合开票而补做,资金也存在回流。这部分问题需要正视。

这样区分很重要。

如果把整个公司都说成虚假经营,对许某显然不公平;但如果完全否认涉案发票问题,也不符合证据情况。真正有效的辩护,是承认客观问题,同时把真实经营背景、金额范围、主观恶性和人员责任讲清楚。

四、资金回流

虚开发票案件中,资金回流往往很关键。

本案里,许某公司向文化传媒公司转账后,对方扣除费用,再通过个人账户把剩余款项转回。这个过程在流水上比较清楚,也是案件中的不利证据。

很多当事人会解释说:“钱本来就是我们的,对方只是帮忙开票,所以回给我们很正常。”

但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交易存在问题。

如果服务真实发生,收款方应当留下服务收入,用于支付人员、投放、场地、渠道、税费和利润。款项大比例回流,通常意味着票面交易并没有真实发生。

孙峥律师在会见时要求许某如实说明资金流向,不要为了掩盖回流再编新的交易理由。经济犯罪案件里,最怕一开始的问题还没有讲清楚,后面又出现新的虚假解释。

律师随后围绕资金回流金额、开票费用、许某实际获利、公司真实成本支出等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不能简单把票面金额等同于许某的违法所得,也不能忽视公司真实经营和真实支出的背景。

五、金额认定

案件初期,办案机关按照许某公司取得的全部异常发票统计涉案金额,数额较高。

孙峥律师审查后发现,其中并不是每一张发票情况都完全相同。

有几张发票对应的项目,许某公司确实与对方有过短期推广合作,只是服务内容和票面金额明显不匹配;有部分发票完全没有真实服务基础,属于典型补票;还有部分金额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没有实际用于税务抵扣或已经在后续处理中作出调整。

律师据此提出,金额认定不能机械相加。应当结合服务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回流、发票是否实际使用、税款风险是否形成、相关成本是否客观发生等因素,逐张核对。

虚开发票案件里,金额不是账面上的一个总数。

同样一百万元票面金额,背后可能包含完全虚假、部分真实、主体不一致、金额不匹配、未实际使用等不同情况。不同情况混在一起算,案件就容易被放大。

六、补救和区分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许某在律师建议下如实供述主要事实,配合税务机关重新核算涉案发票情况,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相关税款。公司也开始整理真实业务成本,停止与异常开票公司的往来,重新规范财务制度。

孙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重点说明许某公司并非以虚开发票牟利为主业,涉案行为发生在直播行业成本票据不规范、企业财税意识薄弱的背景下;许某到案后能够配合调查,积极退缴补税,具有真实经营基础,且相关人员责任应当区别评价。

最终,案件在金额重新核定、税款补缴、违法所得退缴和认罪认罚基础上,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

这个结果不是因为“开票没问题”,而是因为案件中的真实经营背景、金额争议、补救态度和人员责任被逐步讲清楚了。

八、律师提醒

这起案件给很多公司老板一个提醒:越是服务类发票,越不能只看票面项目是否合适。

推广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这些名称写在发票上都很常见,也都可能和企业经营有关。但真正重要的是,服务有没有真实发生,开票方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合同和验收材料是不是事后补做,资金有没有回流。

公司有成本,不代表可以找票。

业务真实,不代表每张发票都真实。

税负压力大,也不能靠虚假服务合同解决。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虚开发票、走私犯罪、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服务类发票虚开、资金回流、上下游票据异常、税务稽查转刑事案件等常见风险。律师介入后,可以围绕交易真实性、资金流向、金额认定、人员责任区分、补税退缴及从宽情节等问题开展工作,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更准确、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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