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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购绕关进货引发的走私犯罪案件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一、帮客户带货

当事人黄某长期在深圳做跨境代购,主要销售境外护肤品、香水、轻奢包、电子配件等商品。最开始,她只是帮身边朋友从香港、澳门或境外平台购买商品,赚一点差价。后来客户越来越多,她开始通过微信群、小红书账号和朋友圈接单,再安排他人分批携带商品入境。

黄某一开始并不觉得这是犯罪。她认为,自己卖的都是真货,客户也是自愿购买,商品不是违禁品,只是价格比国内专柜便宜一些。为了控制成本,她没有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申报,也没有按照商品实际数量和价值向海关申报,而是把商品拆分成小包,安排多名“带货人”以自用名义分批入境。

刚开始,每次数量不大,也没有被查。后来订单越来越多,黄某逐渐形成了固定模式:境外采购、仓库存放、人员带货、深圳收货、国内发货。带货人每次按件数或者按重量收取费用,黄某则负责下单、付款、销售和收款。

案发前,海关在口岸查获几名带货人携带大量同类商品入境,数量明显超出个人合理自用范围。经进一步调查,海关发现这些货物背后均指向黄某。随后,黄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最想不通的是:“东西都是真的,也不是违禁品,只是代购,怎么会涉嫌走私?”

二、走私案件不只看商品是不是正品

很多人对走私犯罪有误解,以为只有运输毒品、武器、珍贵动物制品等违禁品,才叫走私。实际上,在企业经营和跨境代购中,更常见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

这类案件里的商品本身可能可以正常进口,也可能是正品。问题不在于商品能不能卖,而在于有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有没有逃避海关监管,有没有偷逃应缴税款。

黄某案件中,护肤品、香水、包和电子配件本身并非禁止进口商品,但如果以个人自用名义分批带入,实际却用于经营销售,就可能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尤其是形成固定采购、带货、收货、销售链条后,就很难再解释为普通个人购物。

很多代购会说:“大家都是这样带的。”

但行业习惯不能替代法律规定。海关关注的不是商品有没有客户要,也不是商品真假,而是入境方式是否合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税款是否依法缴纳。

三、黄某是否属于组织者

孙峥律师介入后,并没有简单否认带货事实,而是先梳理黄某在整个链条中的角色。

走私案件中,不同人员责任并不一样。有人只是临时帮忙带几件商品入境,有人负责境外采购,有人负责联系带货人,有人负责国内销售,还有人负责收款和利润分配。具体责任大小,要看每个人实际做了什么。

本案中,黄某确实参与了境外采购和国内销售,也联系过部分带货人员。但律师进一步审查发现,涉案商品来源并不完全由黄某控制,部分货物是其他代购拼单后交由同一批人员带入;部分带货人也并非只为黄某服务,而是同时帮助多人携带商品。

因此,孙峥律师提出,不能将全部查获商品简单认定为黄某组织走私的货物。对于不能证明由黄某购买、付款、销售或者控制的商品,应当从涉案范围中剔除。

这个问题非常关键。走私案件中,涉案货物范围一旦扩大,偷逃税款金额就会被随之放大,直接影响案件严重程度。

四、偷逃税款金额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里,偷逃税款金额通常是核心争议。

海关最初核算时,可能会根据查获商品数量、品牌、型号、市场价格和税率进行测算。但实际办案中,不能把所有商品简单按照国内专柜价或者最高市场价计算。

黄某案件中,孙峥律师重点核对了商品清单、境外采购记录、付款凭证、客户订单、物流记录和实际销售价格。经过梳理发现,部分商品属于赠品、小样、套装拆分品,实际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单品市场价格;部分商品虽在同一批次查获,但没有证据证明归黄某所有;还有部分商品已经依法申报或者属于带货人个人自用范围。

律师据此提出,偷逃税款金额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涉案商品为基础,结合真实成交价格、商品状态、实际归属和适用税率进行核算,不能笼统扩大。

金额核减不是细枝末节。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偷逃税款金额往往直接影响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方案以及是否具备争取缓刑的空间。

五、主观故意

黄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做过代购,但一直强调不知道会构成犯罪。

这个辩解能否成立,要看具体证据。

如果只是偶尔帮亲友购买少量商品,且数量、金额均在合理范围内,当然不能和经营性走私混为一谈。但如果长期组织多人分批携带大量商品入境,刻意拆分包装,要求带货人按“自用物品”申报,境内再统一收货销售,就很容易被认为明知相关行为是在逃避海关监管。

本案中,孙峥律师没有简单使用“不懂法”作为辩护理由,而是区分不同阶段和不同批次。黄某早期确实以零散代购为主,交易金额不大,组织性不强;后期随着规模扩大,带货模式逐渐固定,法律风险明显增加。不同阶段的主观认识、经营规模和参与方式,应当有所区分。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一个标签。

不能因为她做代购,就当然认定全部行为都构成走私;也不能因为商品是正品,就忽视逃避监管和偷逃税款的问题。

六、补税退缴和认罪态度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孙峥律师建议家属尽快配合核算税款,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相关税款并退缴违法所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如果涉案商品本身不是违禁品,当事人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积极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悔罪,通常会成为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在律师协助下,家属整理了黄某的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和退缴材料,并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律师则围绕涉案货物范围、偷逃税款金额、黄某在链条中的作用、初犯偶犯、补税退缴等方面提交法律意见。

最终,案件在涉案金额重新核定、税款补缴和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

七、律师提醒

这起案件给跨境代购和小型贸易商一个很直接的提醒:商品是真的,不代表入境方式合法;客户需要,不代表可以绕开申报;别人都这样做,也不是安全理由。

偶尔帮朋友带东西,和长期组织人员分批带货销售,是完全不同的风险。

一旦形成境外采购、人员带货、境内销售、固定获利的经营链条,就不能再把自己简单说成“普通代购”。

如果本人或家属因涉嫌走私犯罪被调查,不能只说“东西不是假的”“不是违禁品”“只是帮人代购”。真正需要尽快核清的是:涉案商品范围是否准确,偷逃税款金额如何计算,商品是否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在链条中处于什么角色,是否存在补税退缴、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空间。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发票、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跨境代购、进出口贸易、低报价格、绕关入境、税款核算争议等案件类型。律师介入后,可以围绕货物归属、申报方式、偷逃税款金额、主观明知、人员责任区分、补税退缴等问题开展工作,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更准确、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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