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周某在深圳经营一家小型建筑工程公司,主要承接室内装修、消防改造和零散工程项目。公司规模不大,项目来源多靠熟人介绍,利润并不稳定。
做工程的人都知道,一个项目做下来,真正花出去的钱很多:工人工资、临时班组费用、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现场杂费、协调费用。问题在于,这些支出很多并不规范。有些工人只收现金,有些班组没有公司主体,有些材料是临时采购,收据、送货单、转账记录都不完整。
项目结束后,工程款陆续回到公司账户。财务准备做账时发现,收入有了,但对应成本票严重不足。如果按照现有票据入账,公司账面利润会很高,税务成本也会增加。
这时候,有人给周某介绍了一家劳务公司,说可以根据项目金额开具劳务发票,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对方还表示,很多工程公司都是这样处理,只是为了把真实发生的成本补上,不会有什么问题。
周某一开始也有顾虑,但考虑到项目中确实发生了大量人工支出,只是没有取得正规发票,便同意对方开票。随后,劳务公司按照周某提供的项目名称、金额和合同内容,向周某公司开具了多张发票。表面上看,有合同、有发票、有付款流水,但实际上,该劳务公司并未真实提供相应劳务。
为了让账面看起来完整,周某公司先将款项转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再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将大部分款项回流。
后来,税务机关在检查劳务公司上下游开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短期内向多家建筑企业集中开票,人员、社保、工资发放记录与开票金额明显不匹配。周某公司也因此被牵连调查,案件随后进入刑事程序。
周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立案侦查。
二、成本是真实的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第一句话就是:“工程确实做了,工人工资也确实付了,这怎么能叫虚开?”
这个问题在工程类虚开发票案件中非常常见。
很多企业主不是完全没有业务,也不是凭空编造收入。项目是真实的,工程也确实做完了,人工和材料成本也确实发生过。问题在于,发票对应的开票单位,并没有真实提供票面所载的劳务或服务。
也就是说,真实工程支出和真实发票,并不是一回事。
公司确实请过工人,不代表某劳务公司就真的提供了劳务。
公司确实花过成本,不代表可以找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第三方开票。
公司确实需要入账,不代表可以用虚假的合同、资金流水和发票把账做平。
虚开发票案件审查的重点,不只是企业有没有实际支出,而是发票背后有没有真实交易。票面上的开票方、受票方、项目内容、金额、资金流向,是否和实际业务一致,都要经得起核查。
很多企业主出事,就是把“我有成本”理解成“我可以找票”。
这一步,风险很大。
三、资金回流是案件中的不利证据
周某案件中,最不利的地方,并不是单纯收到发票,而是存在明显资金回流。
公司把款项打给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扣除几个点费用,再把剩余款项通过其他账户转回给周某或者相关人员。这样一来,表面上形成了付款闭环,实际上却暴露出交易并不真实。
在虚开发票案件里,资金回流往往是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
如果一家公司真的提供了劳务,收到款项后通常会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社保、管理费用、税费和经营成本。可如果收款后很快回流给受票方,或者通过个人账户拆分转出,就容易被认定为虚构交易。
孙峥律师介入后,首先要求家属完整整理公司账户流水、项目合同、施工资料、工人工资支付记录、现场签证单、班组结算单、聊天记录和材料采购凭证。
因为这个案件不能只看虚开发票这一面,还要把真实工程背景讲清楚。
周某找劳务公司开票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但项目本身并非虚构,公司也不是专门购买发票牟利的空壳主体。大量人工成本虽然没有对应正规发票,但确实有工人进场、施工记录、工资支付和项目验收材料。这个背景,对于后续判断主观恶性、违法所得、税款风险以及从宽处理,都有重要意义。
四、金额不能简单按照全部票面金额认定
虚开发票案件中,金额认定非常关键。
税务机关最初统计时,往往会按照涉案发票票面金额进行汇总。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总额,还要看每一张发票背后的业务情况。
孙峥律师审查材料后发现,周某公司取得的发票中,并不是所有票据情况完全相同。
有几张发票对应的劳务确实由第三方组织完成,只是开票主体和实际施工班组之间存在挂靠、转包或者结算不规范的问题;有部分金额对应的是实际发生的人工支出,但合同和发票是事后补做;还有少数发票确实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存在明显虚开问题。
如果不区分这些情况,简单把全部发票都认定为同一种性质,就可能放大案件责任。
律师随后围绕项目资料、施工记录、工资支付、班组负责人证言、现场验收材料等内容,逐项说明哪些成本真实发生,哪些发票存在主体不一致,哪些部分才属于完全没有真实交易基础。
这种梳理,不是为了否认问题,而是为了让案件回到真实事实。
虚开发票案件里,票面金额很容易被机械相加,但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往往是金额能不能核准,情节能不能区分。
五、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责任要分开看
工程类虚开发票案件中,往往不止公司老板一个人被调查。
公司负责人负责决定找票,财务人员负责对接开票资料,项目经理可能提供项目名称和金额,介绍人负责联系开票公司。有些员工只是按照安排整理合同、录入系统、传递资料。
这些人是否都要承担同样责任,不能简单判断。
周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明知劳务公司没有真实提供相应劳务,仍然决定接受发票并安排付款,其责任相对更直接。财务人员如果只是按照老板要求处理账务,对真实交易背景了解有限,也没有参与资金回流和开票费分成,就应当与核心决策人员区分开来。
孙峥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每个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谁提出找票,谁联系开票公司,谁决定票面金额,谁控制付款和回流,谁取得好处,谁只是机械执行。
刑事案件讲个人责任。
不能因为员工在公司财务岗位上操作过发票,就当然让其承担全部责任;也不能因为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问题,就把所有经手人员都按同样程度评价。
六、补税、退缴和企业整改不能拖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家属最容易纠结的是:“现在补税还有没有用?”
有用。
虚开发票案件中,如果已经造成税款风险,是否积极补缴、退缴违法所得、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通常都会影响后续处理。尤其是企业仍在经营、当事人是初犯、案件并非以专业开票牟利为主要模式的情况下,及时补救非常重要。
在孙峥律师建议下,周某家属配合公司财务重新核算涉案发票、实际成本、税款影响和资金回流情况,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司也开始补充规范财务制度,停止与异常开票公司的往来,对真实施工班组重新整理结算资料。
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周某公司具有真实经营基础,涉案项目客观存在,相关发票问题主要发生在工程成本票据不规范背景下;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积极配合补缴退缴,且愿意对企业财税管理进行整改,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案件在金额重新核定、补缴退缴完成、认罪认罚等情节基础上,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
七、律师提醒
虚开发票案件不是简单的财务问题,一旦税务稽查转入刑事程序,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介绍人都可能被调查。
如果本人或家属因虚开发票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不能只说“工程是真的”“我们只是补成本”“没有骗国家钱”。真正需要尽快核清的是:发票对应交易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回流,实际成本是否发生,金额是否准确,税款风险如何认定,人员责任如何区分,是否存在补税、退缴、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空间。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虚开发票、走私犯罪、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工程企业成本票异常、劳务发票虚开、上下游资金回流、税务稽查转刑事案件等常见风险。律师介入后,可以围绕交易真实性、资金流向、金额认定、人员责任区分、补税退缴及从宽情节等问题开展工作,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更准确、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