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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案件中,最关键的是把“票”和“真实交易”讲清楚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一、公司为走账开票

陈某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主要做办公设备和耗材销售。公司规模不大,平时业务来源多靠熟人介绍,财务管理也比较粗放。

案发前,陈某的一位合作方找到他,说自己公司需要一些发票用于结算,希望陈某帮忙开具几张发票。对方表示只是“走一下账”,不会给陈某造成损失,并承诺按照票面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陈某一开始有所顾虑,但对方是老客户,双方以前也有过真实业务往来。加上公司当时资金紧张,陈某便安排财务按照对方提供的品名、金额开具了多张发票。实际上,这几笔发票对应的交易并没有真实发生,货物也没有实际交付。

起初,陈某觉得这只是朋友之间帮忙,最多算财务不规范。直到税务机关核查上下游企业发票数据,发现相关发票对应交易异常,公安机关随后介入调查,陈某才意识到问题已经不是“补税”那么简单。

陈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立案侦查。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最担心的是:发票确实开了,交易也确实不真实,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辩护空间。

二、虚开发票案件不能只看“有没有开票”

虚开发票类案件里,很多家属一开始都会陷入一个误区:只要发票是公司开的,好像案件就没有什么可争取。

其实并不是这样。

这类案件当然要看发票是否开具、金额多少、上下游是否有真实交易,但还要进一步看开票背景、资金流向、主观目的、获利情况、造成的税款风险以及当事人在其中的具体作用。

有些案件是专门成立空壳公司,对外大量开票牟利;有些案件是公司之间有部分真实交易,但金额、品名、主体不完全对应;还有些案件则是熟人之间为了走账、报销、结算而开票,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引发刑事风险。

不同情形,案件性质和处理空间并不一样。

陈某的案件中,问题并不在于他是否开过票,而在于:这些发票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开票行为是否以牟利为主要目的,陈某在整个链条中是否属于组织者,相关发票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涉案金额是否被准确计算。

这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案件就容易被简单认定为“开了多少票,就承担多少责任”。

三、真实交易是虚开发票案件的核心问题

孙峥律师介入后,首先围绕公司业务往来进行梳理。

律师要求家属尽快整理陈某公司与涉案合作方之间的历史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对账单和过往发票资料。经过核对发现,陈某公司与对方确实长期存在办公耗材采购关系,之前也有部分真实交易,并非完全没有业务基础。

但本案中被重点调查的几张发票,对应货物并没有真实出库,合同也是事后补签,付款流水虽然经过公司账户,但款项很快又通过其他方式回流给对方。

这说明,本案确实存在虚开发票风险。

但同时,也能区分出一个重要问题:陈某并非长期专门对外出售发票,也不是以虚开发票为主要经营模式。涉案发票数量有限,开票对象相对固定,背景也与既有合作关系有关。

这些细节对于后续争取从轻处理非常重要。

虚开发票案件里,不能只看票面,还要看票背后的交易。有没有真实货物流转、有没有真实服务提供、资金是否真实支付、款项是否回流、上下游是否闭环,这些都是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金额认定

虚开发票案件中,金额认定往往直接影响案件严重程度。

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是多少,不一定就等于最终应当认定的全部犯罪金额。特别是在存在部分真实交易、部分发票重复统计、部分发票未实际用于抵扣或报销的情况下,更需要逐笔核对。

陈某案件中,最初统计的涉案金额较高,主要依据是税务系统中显示的开票总额。孙峥律师审查后发现,其中有几张发票对应的是双方此前真实采购业务,只是开票时间和结算时间存在滞后;另有部分发票虽然开具,但对方并未实际用于后续抵扣,也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

律师据此提出,应当区分完全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存在真实交易但票货不完全一致的发票、以及尚未实际使用或未造成进一步后果的发票,不能将所有异常发票一概按照最重情形处理。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金额不是简单加总。

每一张发票背后有没有交易,资金有没有回流,发票有没有实际使用,都应当逐项核清。

五、财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责任要区分

虚开发票案件里,往往不止一个人被调查。

公司负责人负责接洽客户、决定是否开票;财务人员负责开票操作;业务人员可能负责联系上下游;有些员工只是按照老板安排录入信息。

这些人是否都要承担同样责任,不能简单判断。

如果公司负责人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然决定开票并收取好处费,责任通常较重。财务人员如果明知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对应,仍然长期帮助开具,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但如果普通员工只是按照公司安排进行机械操作,并不了解交易是否真实,也没有参与收取好处费和业务决策,就应当与核心决策人员区分开来。

孙峥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每个人的具体分工:是谁联系开票方或受票方,谁决定票面金额和品名,谁控制公司账户,谁收取开票费用,谁参与资金回流,谁实际获利。

刑事案件讲个人责任。不能因为一个人在公司财务岗位上操作过系统,就当然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六、退缴、补税和配合调查很重要

虚开发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家属最应该尽快做的,是核实税款风险和违法所得情况。

有些案件中,如果存在税款损失,能否及时补缴、退缴违法所得、配合税务机关核查,会影响后续从宽处理空间。即使案件已经进入公安阶段,积极补救也仍然有意义。

陈某案件中,孙峥律师建议家属尽快配合核算涉案发票情况,并对已经取得的所谓“服务费”进行退缴。同时,律师协助整理公司过往真实经营材料,证明陈某公司并非专门从事虚开发票活动,而是存在正常业务经营。

在律师建议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家属也积极配合补救。案件后续处理中,律师围绕涉案金额、开票背景、实际获利、退缴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提交法律意见,为陈某争取较轻处理。

七、虚开发票不是小事,更不能靠经验处理

很多企业主出事前,都觉得开发票只是财务问题。

熟人让帮忙开一张,合作方让把品名改一下,客户说需要发票走账,公司为了冲业绩或者处理成本随手操作,看似都是“小事”。但如果没有真实交易支撑,或者票、货、款明显不一致,就可能产生刑事风险。

虚开发票案件最怕的,就是经营者没有意识到发票背后代表的是交易真实性和税收秩序。

如果本人或家属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调查,不能只说“我们不是专门卖票的”“只是帮朋友忙”“没有赚多少钱”。真正需要尽快核清的是:发票对应交易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回流,受票方是否实际使用,金额是否准确,税款损失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其中处于什么角色,是否存在退缴、补税、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空间。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虚开发票、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企业经营中票据异常、上下游资金往来、税务稽查转刑事案件等常见风险。律师介入后,可以围绕交易真实性、资金流向、金额认定、人员责任区分、退缴补税及从宽情节等问题开展工作,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更准确、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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