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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金被控合同诈骗,律师介入后争取存疑不起诉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一、项目没做成,保证金也退不了

当事人周某长期做工程项目居间和材料供应生意,平时主要靠熟人介绍项目资源,再从中赚取服务费或材料差价。

案发前,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对方正在寻找一个商业综合体改造项目,希望能够拿到其中部分装修及材料供应业务。周某表示自己认识项目方人员,可以帮助对接,并称如果后续进展顺利,可以协助对方签订分包合同。

双方沟通几次后,装修公司向周某支付了80万元“项目保证金”和前期协调费用。周某出具了收据,并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过项目资料、现场照片、预算表以及部分沟通截图。

但项目推进并不顺利。后来因为业主方资金安排、总包单位内部调整以及项目审批时间变化,装修公司迟迟没有拿到正式合同。对方多次要求周某退还保证金,周某一开始承诺尽快处理,但由于部分款项已经用于前期协调、人员费用、偿还债务和其他经营周转,短时间内无法全额退还。

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装修公司认为周某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项目资源,只是以工程合作为名骗取保证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随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最担心的是:钱确实收了,项目也确实没有做成,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争取无罪或者不起诉。

二、合同诈骗案件不能只看结果

合同诈骗案件最容易被简单化。

报案人通常会说:“他收了钱,项目没办成,钱也没退,这不就是诈骗吗?”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用结果倒推动机。合同没有履行、项目没有落地、款项没有及时返还,当然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涉嫌犯罪。关键要看周某在收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项目、虚构履约能力,是否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

孙峥律师会见周某后发现,案件并不是报案材料说得那么简单。

周某确实曾经接触过该商业综合体改造项目,也曾带装修公司负责人到项目现场看过情况;双方沟通期间,周某向对方提供过部分真实项目资料;收款后,周某也持续与项目相关人员联系,并不是收钱后立即失联。

这些事实说明,案件不能直接认定为“虚构项目骗钱”。

真正需要核查的是: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周某是否具备一定对接能力,收款后是否有履约行为,款项去了哪里,后续不能退钱的原因是什么。

三、项目基础是否真实

孙峥律师介入后,首先围绕项目真实性展开证据梳理。

律师协助家属整理了周某与项目方人员、介绍人、装修公司负责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包括项目资料转发、现场沟通、报价讨论、进场条件、付款安排等内容。同时,律师还核对了项目现场照片、通行记录、会议沟通信息,以及周某之前参与类似工程项目的业务材料。

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周某并非凭空编造一个项目名称向对方要钱。该商业综合体改造事项确有一定现实基础,周某也确实曾经围绕项目进行过对接和沟通。

这对于合同诈骗案件非常重要。

如果项目根本不存在,当事人伪造文件、虚构身份、编造合同,收款后立即逃避联系,案件性质会非常严重。但如果项目客观上存在,只是后续因为审批、资金、总包关系等原因没有落地,就不能简单把商业失败等同于刑事诈骗。

四、收款后是否有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案件中,收款后的行为同样关键。

如果一个人收钱后立即拉黑、关机、转移财产、挥霍资金,往往会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相反,如果收款后仍然持续沟通、推进项目、对接人员、安排报价、协调进场,案件评价就会有所不同。

本案中,孙峥律师重点整理了周某收款后的履约行为。

周某收款后,多次与装修公司负责人沟通项目进度,也曾安排对方与部分项目相关人员见面;在项目迟迟无法签约后,周某还提出过替代合作方案,并承诺如果项目无法推进,将分期退还相关款项。

虽然这些行为最终没有让项目成功落地,但至少能够说明周某并非收款后完全不履行、不联系、不解释。

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周某在收款前后均有一定项目对接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签约收款之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更符合因项目推进失败、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宜简单上升为合同诈骗犯罪。

五、资金流向不能只看“没有退”

报案人最在意的是钱没有退。

但对于办案机关而言,除了看钱有没有退,还要看钱去了哪里。

孙峥律师调取并梳理周某的银行流水后发现,80万元到账后,并非被周某一次性提现、转移或者用于赌博、挥霍等异常用途。其中一部分用于项目协调、差旅、人员费用,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他经营成本,还有一部分用于偿还此前业务债务。

这些资金用途不能当然说明周某没有问题,但也不能简单认定为“骗到钱后挥霍逃避”。

同时,周某在案发前已经陆续向对方退还过一小部分款项,并多次表达后续分期退还意愿。虽然退还金额不高,但与“收钱后完全拒不返还”的情况仍有区别。

孙峥律师据此提出,资金去向、部分退还行为以及持续沟通记录,均说明本案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并不充分。

六、最终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孙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法律意见,重点围绕项目真实性、履约行为、资金用途、退款表现以及民刑边界进行说明。

律师认为,本案虽然存在合同未能履行、款项未能及时退还的问题,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工程合作背景,也不能排除周某收款时具有推进项目的真实意思。报案人遭受损失客观存在,但不能仅因项目失败和退款迟延,就当然推定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在律师建议下,家属积极与报案方沟通退赔问题,尽可能弥补对方损失,降低矛盾对抗。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认定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七、律师提醒

这个案件给很多做工程、居间、贸易、项目合作的人一个提醒:商业合作中,收取保证金、介绍费、前期费用并非当然构成犯罪,但如果项目没有真实基础、承诺明显超出能力、收款后资金去向混乱,又不能及时退还,就很容易引发刑事风险。

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也不能只说“这是民事纠纷”。

真正需要尽快梳理的是:合同背景是否真实,项目是否存在,收款时是否有履约能力,收款后是否有实际履约行为,资金流向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退赔可能。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合同诈骗、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工程合作、贸易往来、项目居间、保证金纠纷等常见刑事风险。律师介入后,可以围绕民刑边界、非法占有目的、履约行为、资金流向、退赔谅解等问题开展工作,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更准确、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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