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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不能只看钱有没有退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一、合同没履行,不一定就是诈骗

合同诈骗案件里,家属最容易被一个结果吓住:钱没退。

报案人往往也会围绕这个结果来讲:合同签了,钱转了,事情没办成,人一直拖,最后钱也没退回来。单看这些内容,确实很像诈骗。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结果,尤其不能因为合同最后没有履行,就倒推当事人一开始就是为了骗钱。

合同诈骗真正要看的,是签合同、收款的时候,当事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换句话说,他当时到底是想把这笔生意做成,只是后来做失败了;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履约打算,只是借合同把钱拿过来。

这两个情况,后果完全不同。

做生意本身有风险。资金链断裂、上游违约、项目停摆、市场变化,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些情况可能需要承担退款、赔偿等民事责任,但不当然等于合同诈骗。真正危险的是,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货源、没有项目、没有能力履约,却仍然虚构事实让对方付款,收钱后又转移、挥霍、失联,或者继续用假进度、假物流、假承诺拖延。

所以,合同诈骗案不能只问“钱退没退”,更要问“钱是怎么拿到的”。

二、报案材料通常只呈现一面

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材料一般都很完整。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微信承诺、未履行情况,放在一起,就是一个非常顺的叙述:我付了钱,对方没有办事,所以对方骗我。

但律师看案件,不能只看报案人的叙述。

报案人最关心的是损失,容易把所有事实都放在“被骗”这个框架下理解。刑事辩护要做的,是把案件拆开看:合同签订前,双方有没有真实合作背景;收款以后,当事人有没有联系上游、采购货物、安排人员、支付成本;合同出问题后,当事人有没有持续沟通、提出退款或者补救方案。

如果这些内容都没有,只剩下“收钱、拖延、不退”,案件当然会很被动。但如果能够看到真实交易基础、履约动作、资金用途和后续沟通,就不能简单用“诈骗”两个字把案件概括掉。

三、资金流向比口头解释更重要

很多当事人会说:“我当时是真的想做。”

这句话有没有用,关键要看证据,尤其是银行流水。

钱到账以后去了哪里,往往能反映案件的真实状态。如果款项到账后,没有任何采购、生产、物流、人员投入,很快被大额提现、转给亲友、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隐匿资产,那当事人再解释自己有履约意愿,就会非常困难。

但如果流水能反映一部分款项确实进入了合同相关环节,比如支付供应商订金、购买原材料、安排运输、支付项目成本,案件就不能简单看成“拿钱就跑”。

当然,资金没有专款专用也会有风险。很多公司经营不规范,客户的钱进来以后,可能先补了其他项目、还了旧账、维持公司运转。这种做法在民事上可能构成严重违约,在刑事上也会被重点审查,但是否上升到合同诈骗,仍然要看全案证据。

所以家属不要只反复说“他不是骗子”。更重要的是尽快整理合同、流水、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供应商记录、发货记录,把能证明真实交易和履约行为的材料找出来。

四、很多案件坏在后面的假话

合同履行出问题,本来可能还有解释空间。真正让案件变重的,往往是后期的处理方式。

没有货,却说已经发了;没有付款给上游,却说厂家正在排产;没有退款能力,却每天承诺“明天一定退”;合同已经做不下去了,还让对方继续打尾款。

这些话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只是想先稳住对方,给自己争取一点时间。但在办案机关看来,可能就是继续隐瞒真相。

合同诈骗案里,后期聊天记录非常重要。有些当事人不是一开始就想骗,但合同失败以后不敢说实话,一直编理由拖。拖到最后,报案人把聊天记录全部提交,案件反而看起来更像诈骗。

所以合同出问题后,不要用一个假承诺去补另一个假承诺。能不能履行,要如实说;什么时候能退,要谨慎说;没有确定的进度,不要说成已经落实;没有真实物流,不要发假截图。

很多案件不是输在合同失败,而是输在失败之后继续编。

五、辩护不能只说这是民事纠纷

家属常说:“律师,这就是民事纠纷。”

这句话可以说,但不能只说这句话。办案机关不会因为一句“民事纠纷”就改变定性。合同诈骗案的辩护,必须用证据说明为什么不应按诈骗处理。

孙峥律师办理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时,通常会重点看几件事:签约时有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收款时有没有基本履约能力,收款后有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资金流向能不能解释,报案人付款是否基于虚假事实,后期有没有逃避、失联、转移财产,是否有退赔和解的可能。

这些问题一项一项拆开,案件才有辩护空间。

如果能拿出过往交易记录、上游沟通记录、采购付款凭证、部分履行证据、退款协商记录,案件就不是一句“收钱不退”能概括的。刑事辩护不是否认违约,也不是否认损失,而是把违约和诈骗区分开,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区分开。

六、不能只靠退赔

合同诈骗案件里,退赔很重要。

有些家属担心,退钱是不是等于认罪。这个理解并不准确。退赔本质上是弥补损失,不当然等于承认诈骗。尤其在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边界不清的案件中,积极退赔反而可以说明当事人没有逃避责任。

但退赔也不是万能的。如果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是虚构合同骗钱,事后退赔通常只是从宽情节,不能当然改变案件性质。

所以,这类案件要两条线同时推进:一条线是整理证据,说明交易背景、履约行为和主观目的;另一条线是尽量退赔、沟通谅解,降低损失和对立情绪。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合同诈骗、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合同纠纷刑事化、企业资金周转失败、交易履行不能等案件类型。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律师介入后,需要尽快围绕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履约能力、主观目的、退赔谅解等问题开展工作,避免案件被简单按照“收钱未退”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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