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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货款没能按时交货,就一定是合同诈骗吗?孙峥律师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获存疑不起诉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一、合同没履行完,被对方报警诈骗

合同诈骗案件里,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就是“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边界。

有些案件确实是借合同之名骗取钱款,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能力,也没有履约意愿,收钱后转移、挥霍、失联。这样的案件,刑事风险很高。

但也有不少案件,并不是一开始就想骗钱,而是生意做到一半出了问题,资金链断了,货没能按时交,退款也退不出来。对方追款无果后报警,案件就从普通合同纠纷进入了刑事程序。

孙峥律师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张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长期从事电子配件供应。案发前,张某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其供应一批电子元器件。客户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及部分货款,共计八十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确实联系了上游供应商,也支付了部分订金。但由于上游供货周期延长,加上市场价格突然上涨,原本谈好的货源无法按原价格交付。张某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又联系了其他供应商,但始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把货配齐。

客户多次催货,张某一开始解释为“上游延期”“货还在调”,后来因为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回复也变得拖延。客户认为张某从一开始就没有供货能力,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货款,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

二、案件争议不在于有没有违约,而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最担心的问题是:合同确实没有履行完,钱也没有全部退回,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争取不起诉?

孙峥律师在了解情况后,首先明确一点:合同没有按期履行,并不当然等于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不只是收了钱、没交货,而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

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具有真实交易意愿,也具备一定履约基础,收款后确实为履行合同做过采购、联系供应商、支付货款等行为,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就不能简单按照合同诈骗处理。

本案中,对张某不利的地方很明显:客户支付了八十余万元,张某没有按期交货,后期也存在拖延回复的情况,部分款项还被用于公司其他周转。

但有利的地方也同样存在:张某并非虚构公司主体,其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应真实交易;张某此前与该客户也有过业务往来;案发前张某确实联系过上游供应商,并支付过部分采购款;部分货物也曾实际准备交付,只是最后未能完成全部供货。

这些事实如果能够通过证据固定下来,案件就不能只看成“收钱不交货”。

三、孙峥律师介入后,重点梳理履约证据

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不能只停留在一句“这是民事纠纷”。

如果只是空泛地说当事人没有诈骗故意,办案机关很难接受。真正有用的,是拿出证据证明案件存在真实交易基础,证明当事人曾经积极履约,证明不能交货有一定客观原因,而不是从一开始就打算骗钱。

孙峥律师介入后,围绕几个方向展开工作。

第一,梳理张某与客户之间的历史交易记录。双方此前是否有正常合作,是否存在真实供货往来,能够反映张某并非临时虚构身份、虚构合同骗取钱款。

第二,整理张某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聊天记录、报价单、订货记录、付款凭证。尤其是案发前张某是否实际联系货源、是否支付采购款、是否安排过发货,这些材料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意愿。

第三,核对涉案资金流向。客户付款后,资金具体去了哪里,哪些用于支付上游货款,哪些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是否存在大额提现、转移、挥霍、隐匿资产等情况,都需要逐笔说明。

第四,分析张某后期拖延回复的原因。拖延当然不是合理行为,但拖延不等于诈骗。关键要看拖延背后是为了掩盖从一开始就不存在的交易,还是因为上游供货失败、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履行能力下降。

通过这些材料,孙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虽然存在合同违约和资金未能及时退还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在签约、收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足以排除其基于真实交易履行合同未果的合理可能。

四、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是案件关键

合同诈骗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不是所有经营失败都能推定为诈骗。

不是所有收款后挪作周转都能当然认定为诈骗。

也不是所有后期拖延回复,都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一开始就是为了骗钱。

本案中,孙峥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约行为,但从全案证据看,仍然存在几个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

其一,张某公司真实存在,并持续经营,并非空壳公司或者临时设立主体。

其二,双方合同对应真实货物交易,并非虚构项目、虚构货源骗取付款。

其三,张某收款后曾联系上游供应商,并实际支付部分采购款,说明其并非完全没有履约行为。

其四,未能交货与上游供货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资金周转困难存在一定关联,不能简单等同于虚构履约能力。

其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在收款后转移资产、逃匿失联或者将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这些疑点的存在,使案件不能达到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五、积极退赔,也为不起诉争取创造条件

在坚持罪与非罪辩护的同时,孙峥律师也建议家属尽快推动退赔。

退赔不是承认构成犯罪,而是解决损失、降低对立、争取更有利处理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损失长期无法弥补,案件往往更难往轻缓方向推进。

家属在律师建议下,分批筹措资金,先行退还部分款项,并与客户沟通后续还款方案。虽然双方对案件性质仍有分歧,但退赔行为至少表明张某并非拒不承担责任,也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基础。

孙峥律师随后结合退赔情况,向检察机关进一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某具有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案件更宜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相关合同履行及退款争议。

六、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虽然存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款项未能及时退还等事实,但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尤其是关于张某是否在签约、收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仍存在疑问。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对张某和家属来说,这个结果非常关键。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当事人也避免了被刑事定罪的后果。后续双方之间的货款和赔偿问题,则可以继续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孙峥律师长期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熟悉企业内部资金和财物管理混乱、员工权限边界不清、库存货物价值争议等案件特点。律师介入后,可以从资金流向、财物性质、金额认定、退赔谅解、量刑情节等角度入手,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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