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龙岗“旧改私募”集资案辩护始末
2023年底,深圳龙岗区某写字楼内,一家打着“参与龙岗城市更新”旗号的私募基金公司,在八个月内向数百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2亿元,承诺年化收益12%—18%。2024年2月付息日,公司人去楼空,投资者聚集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实际控制人陈某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紧急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彼时,侦查证据已固定,重罪框架已然成型,辩护难度较大。
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核心争议
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定刑幅度悬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在深圳金融犯罪中,该罪量刑最重,涉案超百万即属“数额巨大”,当事人常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仅非法吸收资金而无占有故意,两罪量刑差距极大。然而,“非法占有目的”系主观心理,司法认定常生争议。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虚构项目、资金去向不明,具有明显占有故意。这一认定是否经得起证据检验,正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三、辩护介入:复合背景奠定破局基础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拥有在广东省法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法院十五年有余的工作经历,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2017年辞职执业后,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证,现担任广东省律协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这种“通晓侦查思维、熟悉审判逻辑”的复合背景,成为本案破局的关键。
接手案件后,孙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陈某,聚焦三个核心问题:资金真实去向、陈某主观认知、公司与项目的实际关联。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他立即全面阅卷,在逐页审阅100余卷证据后,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点——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四、辩护策略:以“资金去向”为突破口,推动罪名变更
孙峥律师凭借多年公安经侦和法院执行工作积累的财务审计经验,逐笔追踪资金流向。经细致核查发现,所谓“去向不明”的9700万元中,至少有4000万元实际转入了与旧改项目相关的第三方账户,只因鉴定机构未穿透审计,被误列为“去向不明”。这一发现直接动摇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基础。
围绕此突破口,孙峥律师确立核心辩护立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从三方向组织证据:其一,调取公司与旧改项目的工商登记、合作协议、资金流水,证明公司非空壳,有真实经营基础;其二,逐笔还原资金用途,证明大部分资金进入项目相关账户,而非被个人挥霍或转移;其三,梳理陈某与项目方的沟通记录,证明其主观确信项目可行,资金链断裂系客观因素,而非始骗终跑。
在证据固定后,孙峥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及科室负责人当面沟通,援引两高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区分合法融资与集资诈骗,核心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虚构诈骗行为、资金是否用于真实经营。他以详实证据逐项反驳了“占有目的”的推定。
五、案件结果与辩护成效
经过孙峥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定性的改变,使当事人的量刑从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大幅降低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同时,孙峥律师在辩护中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在其代理的另一起涉及56名被害人、涉案近千万元的集资诈骗案中,累计追回损失780余万元,退赔比例超80%。这种“辩护与追赃同步”的思路,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回应了受害群众的核心关切。
六、结语
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往往取决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精准认定。深圳龙岗“旧改私募”案充分表明,即使在侦查证据已基本成型、重罪指控已然搭建的被动局面下,专业刑事辩护仍可通过精细化的事实梳理与证据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推动司法机关审慎核查关键事实,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孙峥律师以其深厚的司法实务经验和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