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广州市某区开了一家运动品牌授权店,主营运动鞋服,生意做了将近五年。
2023年初,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对其门店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大量印有某国际运动品牌标识的商品。经品牌方鉴定,涉案货物均为侵权产品。警方随后立案,王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涉案货值,经司法鉴定,超过八十万元。
货从哪里来
王某的供货商是一家位于广州的贸易公司,双方合作了将近两年。供货商向他出具过营业执照、品牌授权证书,还有一份看起来正规的代理合同。王某按合同采购、付款、销售,从未直接接触过货物的生产环节。
警方侦查后发现,那家贸易公司本身就是一个中间倒手的环节,货物的源头在外省某制假窝点。供货商提供给王某的品牌授权文件,全部是伪造的。
王某说,他确实不知道货是假的。毕竟供货商给他提供了授权文件。
但"相信了"和"不知道",在法律上需要分开讨论。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端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通常指向生产、制造端。销售端适用的是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同样包含主观明知。
但司法实践中,两个罪名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当销售者深度参与进货环节、长期稳定供货、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部分案件会将销售者纳入第二百一十三条共同犯罪的框架处理。本案正是如此——王某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而非单纯的销售罪名。
这个定性,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孙律师切入的角度
王某家属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介入时,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孙律师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重点梳理了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王某在整个侵权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假冒商标商品从生产到销售,涉及制假、供货、零售多个环节,各环节的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差别很大。王某处于末端零售位置,没有参与制假,不清楚上游结构,进货渠道单一且有完整的书面合同。他是整个链条里信息最不完整的一环,也是获利最少的一环。
第二个方向是现有证据能否支持"明知是假冒商品仍予销售"这一认定。供货商向王某提供了伪造的授权文件,王某没有专业能力鉴别文件真伪。在进货价格方面,孙律师核查后发现,王某的采购价虽低于品牌方的正规出厂价,但与市场上部分渠道的折扣价格存在重叠区间,不能简单以"进价明显偏低"推定其明知是假货。
基于上述分析,孙律师在量刑意见书中提出:王某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系受供货商欺骗而陷入侵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孙律师协助王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与品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沟通,促成王某在刑事程序结案前完成赔偿。这一举措在量刑时被法院作为悔罪表现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2024年9月,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损失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
判决当日,王某未被收监。
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少见。经销商夹在制假方和消费者之间,往往是证据链条上最容易被追诉的节点,却未必是主观恶意最深的一方。量刑辩护的意义,正在于让司法机关看到这种差别。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仅供法律普及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