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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一、从一笔交易说起

一个商人想拿到一份政府合同,于是托人送给主管官员一张购物卡。

这一幕在刑法上会发生什么?商人涉嫌行贿罪,官员涉嫌受贿罪。同一笔钱、同一件事,却衍生出两个主体、两个罪名、两套截然不同的量刑逻辑。

理解这两个罪名,不仅是了解腐败犯罪的基本前提,也是很多普通人在商业往来中需要具备的法律边界意识。





二、两罪的基本定义

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定义看起来简单,但两罪在构成逻辑上并不对等。受贿方只要收了钱、用了权,原则上就可以入罪;行贿方则多了一道门槛——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差异,在实践中影响深远。





三、构成要件:看似对称,实则不同

受贿罪

谁能构成受贿罪?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对此有明确界定,涵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等。普通企业员工收受他人财物,适用的是另一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索贿,主动开口要钱。这种情形不需要额外证明"为他人谋利",构罪门槛更低,处罚也更重。

另一种是收受,被动接受给予。此时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有承诺、有默许,不要求利益实际兑现。

财物的范围比你想象的广:

不限于现金和实物,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股权,乃至"明显低于市价的交易"、免费提供劳务等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利益,均可纳入贿赂财物的认定范围。





行贿罪

行贿罪的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关键在于那个核心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包括违法所得,也包括虽不违法、但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占的竞争优势。换言之,如果一个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本就能拿到的合同,因为给了钱而更快拿到,这个"快"本身就可能构成不正当利益。

另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完全是被官员勒索、被迫给钱,且事后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法律允许不以行贿罪论处。这是立法对"被害方"的一种保护。





四、量刑对比:给钱的比收钱的判得轻?

不一定。但从法定刑上限来看,确实存在差异。

受贿罪量刑:

受贿数额法定刑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罪量刑:

情节法定刑
一般行贿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行贿罪顶格是无期徒刑。立法在惩处力度上,对收钱一方明显更重。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设置的一个"出口",鼓励行贿方配合查案、揭露腐败。现实中,不少大案的突破口,正是从行贿人的主动交代开始的。





五、三种最容易踩坑的情形

1. "感情投资"式行贿

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逢年过节给官员送礼、维系关系。许多人认为这不算行贿,但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并非如此。

如果双方存在职务上的关联,后续又发生具体的请托事项,之前积累的"感情投资"很可能被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先埋雷、后引爆,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路径。

2. 权力用完再给钱

有人认为,官员帮完忙之后才收钱,双方之间不存在"交易",不构成受贿。这是一个危险的误解。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权钱之间存在因果关联,无论财物给付在职务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均可认定受贿。离职之后收受"感谢费",同样在规制范围之内。

3. 斡旋受贿:自己没权,借别人的权

《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简单说:自己不经手,但打了招呼、递了条子、安排了关系,照样可以构罪。"中间人"的身份并不是法律上的安全屋。





六、单位也能行贿和受贿

贿赂犯罪不只是个人的事。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公司、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单位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实践中,单位行贿往往以"业务费用""公关费用"等名目入账,最终在审计或司法调查中被还原为贿赂的本质。





七、程序上的特殊之处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侦查权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体系,而非公安机关,适用监察程序。

被调查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可能先经历留置措施。留置最长三个月,特殊情形可延长一次,期间被调查人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此外,贿赂财物依法一律予以没收或追缴。行贿方已经给出去的钱,不会因为认罪而自动退还。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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