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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研发到澳门“水房”:孙峥律师如何在一起“看不见的产品”假冒案中守住定性底线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3日 7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南山科技园和澳门之间,有一条不太引人注意的产业通道。一些做智能硬件的小团队,把研发放在深圳,把销售渠道铺到澳门和东南亚。产品形态新颖,市场反应快,但一旦沾上“品牌仿制”的边,整条链条上的人都可能被卷进刑事程序。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这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产品不是实物,是“固件”。

一、案件背景:一块“会说话”的智能手表

2025年,深圳南山一家智能穿戴设备公司被某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举报。举报的核心事实是:该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开机时会显示与该品牌高度近似的开机动画和品牌标识,表盘界面、图标布局、字体风格也与该品牌产品几乎一致。产品的外包装和表壳上没有任何商标,但开机后的软件界面,构成了“商标性使用”的效果。

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周某,深圳人,早年做手机方案设计出身,后来转型做智能穿戴。他的公司在南山科技园租了一间不大的办公室,团队十几个人,主要做固件开发和供应链整合。硬件由东莞的代工厂生产,固件由周某自己的团队开发。

销售渠道走的是澳门。周某在澳门注册了一家公司,以“澳门品牌”的名义把产品销往东南亚和葡语系国家。澳门那边有一个合作方负责收款、发货和当地渠道维护。产品从深圳出关,经澳门中转,再发往海外。

初步核实的涉案金额超过1800万元。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同时将澳门合作方的负责人列为同案嫌疑人。

二、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哪

第一,商标“看得见但摸不着”。 传统假冒注册商标案,查扣的是实物商品,商标印在包装上、贴在产品上,物证一目了然。这个案子的产品,外包装是中性设计,产品外壳干干净净,唯一的“商标”出现在开机后的固件界面里。控方要证明“使用了商标”,必须从固件代码入手,证明开机动画和界面标识是“人为写入”的,不是硬件原生功能。

第二,链条跨深圳和澳门。 研发在深圳,组装在东莞,收款和发货在澳门,销售在海外。公安机关对澳门的侦查权限有限,澳门合作方的银行流水、公司注册信息、聊天记录这些关键证据,需要通过跨境协作渠道调取。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第三,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空间。 固件界面的“商标性使用”,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深圳中院有过“弹窗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判例,但那是弹窗,是联网后触发的显示效果。固件开机动画是本地功能,不联网也会显示,与弹窗在法律评价上是否相同,存在讨论空间。

三、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切入点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五年工作经历,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都有直接经验。

在这类跨区域、新技术型案件中,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有三个。

第一,固件界面的“商标性使用”认定问题。

控方证明“固件中有商标”的依据,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固件进行代码逆向分析,证实开机动画和界面标识中嵌入了与该品牌近似的图形元素。孙峥律师团队重点审查这份技术报告:代码分析的方法是否科学?提取的图形元素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度如何?是“参考”还是“复制”?固件界面的显示效果,是否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这是该品牌产品”的误认?

孙峥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指出:“固件中的商标性使用,与物理贴标在法律评价上是否应当完全相同,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如果产品外包装和硬件上没有任何品牌标识,消费者购买时不会产生误认,只有开机后才看到界面——这时的‘误认’是否足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要求的‘误导公众’,是一个值得辩护的定性问题。”

第二,跨境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问题。

澳门合作方的银行流水、公司注册信息、聊天记录,是通过跨境协作渠道调取的。这些证据的调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孙峥律师团队会重点审查:澳门警方的协查回复是否完整?银行流水的调取是否有合法授权?聊天记录的提取是否经过公证或认证?

孙峥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强调:“跨境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澳门和内地属于不同法域,证据调取的程序标准不同。如果部分跨境证据的调取程序存在瑕疵,其可采性就值得质疑。”

第三,澳门合作方负责人的主观明知与责任边界。

澳门合作方负责人是否知道产品存在商标问题?他的角色是“渠道商”还是“共谋者”?如果他在澳门只负责收款和发货,不参与产品设计和固件开发,对固件中的商标问题不知情,那么将他列为同案嫌疑人是否适当?孙峥律师团队会审查澳门合作方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和合同文件,区分“明知故犯”与“被动执行”。

四、“侦审双视角”在这类案件中的价值

深圳中院的生效裁判已经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包装等有形载体,只要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构成商标性使用。这个裁判规则,把“固件界面”和“弹窗商标”纳入了刑事打击范围。

但“规则明确”不等于“每个案子都铁板一块”。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在这里发挥作用:他知道侦查机关在构建这类新型案件的证据链时,技术取证和跨境取证是最薄弱的环节;他也知道法院在审查“固件界面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时,会重点关注技术证据的可靠性、消费者的实际认知和行为的商业实质。

孙峥律师曾指出:“深圳和澳门之间的跨境商业活动日益频繁,涉及两地证据调取、法律适用差异的刑事案件也在增多。在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需要熟悉内地法律,还需要理解两地司法协作的机制和边界,才能在证据审查和定性辩护中找到有效的切入点。”

五、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产品的“商标”不在实物上,在代码里;销售链条跨深圳和澳门,证据分布在两个法域。 犯罪手法的“升级”给侦查和辩护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当事人而言,这类案件的风险在于:当事人可能真的以为“外壳上没印商标就没事”。但深圳法院的裁判已经明确,“固件界面”和“贴标”在法律评价上可能没有本质区别。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价值,不在于否认这个法律规则,而在于用技术证据审查和跨境证据合法性审查,把案件的事实基础打扎实——该争的争,该认的认,在规则框架内争取最大的空间。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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