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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交易也算虚开发票?企业涉税疑难案,孙峥律所专业辩护成功从轻判缓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2日 5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老板、财务人员存在一个致命认知误区:只要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业务往来,开票不涉及骗税,就不算违法犯罪。

但在税务稽查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企业因为开票主体、流程、资质不规范,即便存在真实业务、没有骗取国家税款,依然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最高发、量刑最重的涉税经济犯罪之一,一旦定罪,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企业信用彻底崩塌。

一、案件实录:真实业务引发的虚开刑案

当事人李某系深圳某建材贸易公司负责人,长期承接工程建材供应业务。经营过程中,很多上游个体供货商、小作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进项发票严重缺失,企业增值税税负极高。

为平衡企业账目、完善财务抵扣链条,李某在全部业务真实、货物真实、资金流水真实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合规公司对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正常报税抵扣。全程没有虚构交易、没有虚增成本、没有骗取国家税款,所有开票对应真实供货单据、物流记录、验收凭证。

税务专项稽查中,税务机关发现本案开票主体与实际供货主体不一致,认定属于违规开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统计,涉案发票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调查,面临刑事追责。

家属深知涉税案件量刑严苛,一旦实刑入狱,企业将彻底瘫痪,遂第一时间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介入全程辩护。

二、案件核心争议:违规开票 VS 刑事虚开犯罪

本案是典型的民行交叉、涉税疑难案件,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虚开类案件。控方以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符为由,直接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孙峥律师介入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辩护关键点:虚开犯罪的核心入罪本质是“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案例及司法裁判规则,认定本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客观上存在真实交易、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不应机械认定为刑事犯罪,应当优先以行政违规整改、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处理,而非刑事追责。

本案中,李某不存在虚开牟利、虚假抵扣、骗取税款的主观恶意,所有发票均对应真实业务,税款已足额缴纳,国家税收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本质是企业财务、税务合规流程瑕疵,并非恶性涉税犯罪。

三、精细化辩护策略,层层突破重罪指控

针对本案特殊性,孙峥律师结合涉税犯罪裁判尺度,摒弃常规认罪辩护思路,从主观目的、客观危害、涉案情节三个维度构建完整辩护体系,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

1、主观去罪辩护:否定骗税犯罪故意

辩护团队全面梳理全部交易凭证、物流单据、对账记录、完税证明,完整还原真实交易链条。充分证实当事人开票目的仅为补齐企业进项、规范财务报税,并非虚构业务、骗取国家税款、虚增企业利润,彻底推翻控方推定的犯罪主观故意。

2、客观危害辩护:无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极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初衷,是打击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行为。本案全程足额完税,无任何税款流失,未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实质损害,不具备刑事犯罪所需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审慎追责、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精神。

3、梳理全部从宽情节,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辩护律师充分梳理当事人法定从宽情节: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涉税违法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彻底消除案件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吸纳就业、合规整改态度,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四、案件最终结果:成功判处缓刑,保住企业经营

法院充分采纳孙峥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本案存在真实交易、无税款流失、主观恶性极小、全部补缴完税、积极整改合规等关键情节,最终对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该结果在同类涉税案件中属于极佳轻判,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企业得以正常持续经营,最大限度保住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根基,避免了一案毁企、一案毁业的悲剧。

五、律师专业介绍

本案承办律师孙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十五年政法一线实务积淀,深耕经济犯罪、涉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领域,熟悉税务稽查、公安侦查、法院审判全流程规则,精通深圳本地涉税案件裁判尺度。

执业以来,专注处理虚开发票、非法经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企业高频经济刑事案件,擅长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边界,针对涉税类疑难案件,善于从交易真实性、税款损失、主观目的角度突破案件难点,多次为企业及经营者争取不捕、不诉、缓刑、从轻处罚的优质结果,助力企业化解涉税刑事风险。

六、案件普法警示:企业务必守住涉税合规底线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有真实交易不等于绝对安全。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严格遵循“货、票、款、合同”四流一致原则,开票主体、交易主体、付款主体必须对应统一。

日常经营中,切勿因进项缺失、税负过高,通过第三方违规买票、挂靠开票、错位开票,即便业务真实、无骗税目的,也极易触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刑事追责。企业需完善税务合规体系,从源头规避涉税刑事风险。

一旦企业或个人被税务稽查、移送刑事立案,务必把握侦查、审查起诉黄金辩护期,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辩护厘清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边界,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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