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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缓刑

发布者:张云福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0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吉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公安机关,2022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提请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

辩护人张云福,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云福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亲属之间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给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希望和放任放火的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扑救的行为;

被告人在被害人处点火后,立刻心生悔意,用实际行动阻却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用自己的双手去扑火,一直等火苗小了、灭了之后离开现场,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被告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点火后留在现场,实施灭火的行为,将火势有效控制在较小范围,并看着火焰完全熄灭、确认安全后才离开现场,已经体现出其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三、被告人尚属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

被告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告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前后供述稳定,积极认罪认罚,不存在翻供等情形。

四、被告人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比较轻微,请人民法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以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宣告缓刑。

2022年12月9日,吉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2022)2403刑初X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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