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均依据职工本人工资计算。但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以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职工所能申领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低于法定标准。遇到这种情况,职工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刘某在A煤矿公司从事井下工作,月工资8000元,公司按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刘某等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2021年,刘某工作时不慎被石子击中右眼受伤,经鉴定为6级伤残。刘某与公司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按刘某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按刘某实际工资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申请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又提出上诉。一、二审法院认为,社保缴纳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对刘某第一项诉求不予支持;对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造成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释法】
一、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或没有按照职工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保时,职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载明,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最为适宜。也就是说,对没有缴纳且无法补缴社保产生纠纷,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缴费金额有争议的,属行政管理范围,劳动者应通过向人社局投诉来维权。
二、用人单位没有以职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如何主张?
首先,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多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司法实务中,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也是这样处理的,以体现法律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
源:律师 文庆玲 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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