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其应对流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了担保性质。因此,当债权人起诉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4年
2次 (优于80.56%的律师)
6次 (优于92.13%的律师)
4747分 (优于91.7%的律师)
一天内
104篇 (优于99.11%的律师)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