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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

作者:马莉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6次举报

一、定义不同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期限规定不同

  • 普通病假: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从半天到几天甚至更长时间不等。

  • 医疗期:有固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1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如上海市就有自己的地方标准。

三、保护力度不同

医疗期的存在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而医疗期前后的普通病假期间,如程序合法,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因工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一定要正确规范。

四、待遇不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病假只享受病假工资,无额外的救济费或其他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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