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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七)

作者:马莉娜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7次举报
十、女职工集体协商

92. 问: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是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政议政, 积极参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二是监督和协助有关 方面落实女职工权益相关政策法规;三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与要求,反 映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四是依法 与一切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五是发挥女职工组织 自身优势,关心女职工困难群体,为她们排忧解难。
93. 问: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主要有四个阶段:
( 1 ) 准备工作。一是产生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二是开展专项培训。三是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广泛征求用人单位 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 2 ) 协商签约。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 》开展 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草案)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 3 ) 报送与审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 履约及监督检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 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每年应至少一次将女职工 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 职工的监督。
94. 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1 ) 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 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 2 )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 “四 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 3 ) 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4)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95. 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 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字、劳动部门审查、公布等程序,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 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96. 问: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怎么处理?
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监督与管理
97:问:用人单位给“三期”女职工安排夜班劳动或延长 工作时间的怎么进行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8. 问: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可以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向在单位 和地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 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99. 问:由哪些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 护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 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情况进行监督。
100. 问:女职工可参考哪些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 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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