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问:三八妇女节,单位是否应当放假?若不放假,是 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 ( 3 月 8 日 )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半天。所以三八妇女节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而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务院令第 270 号 ) 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 资。婚假共 18 天。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限是 3 天,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 15 天。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明确删除了晚婚假的相关规定,晚婚假已不存在。27. 问:离婚后复婚,或者再婚的,是否可以享受婚假?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3个以 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所以正常生育第一、二胎的女职工可享有158天产假, 生育第三胎的女职工可享有 188天产假。女职工产假共 158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143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是指预产 期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 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假 (不论正产或者小产) 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31. 问:女职工在当年度因生育休完产假后,还可以再休年假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 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即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内,女职工在当年度因生育休完产假后,可以再休相应天数的年假。32. 问: 男职工的陪产假有多少天?工资如何发放?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配偶护理假 15 天,在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陪产假的天数应当是自然天数而不是工作日,包括周末法定假日的时间。男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其工资等福利待遇应当正常支付,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但是,男职工在休陪产假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休假证明, 比如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母健康手册等资料, 且陪产假应当一次性休完。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无论女职工是生一胎 还是生二胎,无论女职工的年龄是多大,均没有晚育假。女职工哺乳假一开始可要求 1 至 2 周的适应时间。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对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 加 1 小时哺乳时间。35. 问:哺乳期满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可否适当延长女职 工的哺乳期?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未满 1 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 1 年。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根据该法案第十二条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 区 ) 以上 (含县、 区 ) 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36. 问:哺乳期女职工未使用哺乳时间可否折算成工资?哺乳期女职工可享受每天 1 小时的哺乳时间。而关于哺乳期间女职工没有享有休息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从哺乳期的设置来看,哺乳时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和婴儿权益、鼓励母乳喂养而设立的带薪福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不同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包括法定节假日的休息,不宜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同时,女职工 在 “三期”期间原本可以享有一定时间的休息时间,但女职工自愿放弃,应当视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但如果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哺乳期放弃哺乳时间如何支付工资的约定,可以从其约定。所以,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依法享用哺乳时间,或者就放弃哺乳时间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思表示。3 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 10 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 享受最长为 56 天的延长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并没有区分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所以,只要是女职工,都享有产假和流产假。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提出,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是国务院在2012年4月2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经代替了前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明确删除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 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所以,女职工未婚生子或者未婚流产,有权享受产假或流产假。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而剥夺她们法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