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资金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二)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三)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二、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360000元,按揭贷款84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0000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三、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四、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五、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六、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请求赔偿损失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