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法院(2019)湘13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