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娄底市XX公司诉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湘1302行初41号行政判决,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13行终474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娄底市XX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湘行申56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娄底市XX公司以双方经过沟通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娄底市XX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再审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娄底市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