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周XX因与被申请人娄底第八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湘民申7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彭XX,被申请人娄底第八中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龚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周XX与娄底第八中学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判令娄底第八中学依法对周XX被拆迁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娄底第八中学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周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4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