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刘XX、周XX、周XX因与被申请人娄底第八中学及一审第三人娄底市娄星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13民终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周XX、周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