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娄底分公司、萧博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