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戴XX因与被上诉人邹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戴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