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敏|时间:2020年05月26日|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娄底XX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迅速支付欠付工程款XXX.55元,并由被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退还劳动保证金6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孙水世家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对位于娄底市湘中大道与扶青南路交汇处东南XX5-12栋及地下室共计建筑面积57237.3m2进行施工,合同还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工程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5年8月将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1月30日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被告收到原告的送审资料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审核,2017年7月26日才将初审结果告知原告,且5260万的初审结果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被告借此一直拖延付款。经相关部门协调,原告于2018年1月6日违心与被告签订了结算确认书,双方一致同意审定工程造价结算款数额为5798万元,外墙内保温费用72171元,外墙内保温结算款790288元,合计审定金额588XXXX2459元,扣减原告应补钢材价差XXX.37元及电线差价77755.2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总额为576XXXX8973.43元。2018年1月11日,经双方财务对账,双方均认可的已付工程款为526XXXX1860.88元,另有争议的款项为XXX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付工程款XXX.55元。结算确认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工程款项。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