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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敏|时间:2020年05月26日|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娄底XX公司(以下简称娄底XX公司)诉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及XX公司反诉娄底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XX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周XX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娄底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刘X及第三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底XX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迅速支付欠付工程款XXX.55元,并由被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退还劳动保证金6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孙水世家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对位于娄底市湘中大道与扶青南路交汇处东南XX5-12栋及地下室共计建筑面积57237.3m2进行施工,合同还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工程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5年8月将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1月30日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被告收到原告的送审资料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审核,2017年7月26日才将初审结果告知原告,且5260万的初审结果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被告借此一直拖延付款。经相关部门协调,原告于2018年1月6日违心与被告签订了结算确认书,双方一致同意审定工程造价结算款数额为5798万元,外墙内保温费用72171元,外墙内保温结算款790288元,合计审定金额588XXXX2459元,扣减原告应补钢材价差XXX.37元及电线差价77755.2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总额为576XXXX8973.43元。2018年1月11日,经双方财务对账,双方均认可的已付工程款为526XXXX1860.88元,另有争议的款项为XXX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付工程款XXX.55元。结算确认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工程款项。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娄底XX公司工程款XXX.52元,并从2018年4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利息至此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娄底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南XX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XXX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53356元,反诉费32331.5元,合计85687.5元,由原告娄底XX公司负担36687.5元,由被告湖南XX公司负担4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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