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受贿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龚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XX在担任娄底市娄星区城乡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娄底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星区交通局副局长、娄星交通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肖X1、杨X、肖X2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并为肖X1、杨X、肖X2等人谋取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没收被告人曾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