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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李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敏|时间:2020年05月26日|2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夏X、梁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龚X、刘X、被告人左X及其辩护人傅XX、被告人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李XX、左X利用互联网、微信等通讯设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高X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XX、李XX、左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左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XX、李XX、左X处分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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