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X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7日作出(2019)湘13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上诉人吕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上诉人吕XX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城南支行268,274.26元;退赔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分行银园支行91,663元(已退赔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