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履行维权

发布者: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甲方与乙方签署《协议》,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甲方委托乙方葡萄原酒灌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甲方从国外进口的原酒质量要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负责采购灌装所需的包装材料(例如:瓶子、木塞或胶塞、铝帽或胶帽、标签、纸箱、开瓶器等)。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每瓶的灌装费为1.34元人民币(含所有税费)。甲方进口原酒质量检验及乙方灌装完成后的送检费由甲方双方各承担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整。二、乙方的责任。乙方加工灌装的产品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食品法规的要求,如因加工灌装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相关损失。甲方送达乙方工厂的原酒,乙方要送到中国食品安全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马上进行灌装,不合格时通知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乙方应将检验结果交于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安排灌装并控制酒损≤1.5%。本合同有限期一年,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

当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原汁葡萄酒委托乙方灌装,本批葡萄酒不需要重新过滤,如因温度原因,葡萄酒进入市场后,出现混浊、结晶被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出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的葡萄酒包装如:标签、提袋、外箱等,进入市场被工商局查出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进口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成交方式为CIF,商品名称为赤霞珠红葡萄酒鲜葡萄酿,净重46938.96千克,总价75603.10美元。

甲方提交的《美国酒厂分析报告》显示:酒汁总糖7.49g/L,总酸5.48g/L,山梨酸152mg/L,柠檬酸0.10g/L。

2017年1月9日,乙方将灌装葡萄酒样品送检,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出山梨酸未标注,缺少生产商地址,缺少QS图形标识,总糖7.9g/L等。

之后,甲方重新制作了标签,标注了山梨酸、生产商地址,增加了QS图形标识。重新制作的产品标签载明:干红葡萄酒;产品类型:干型;执行标准:GB15037;原酒进口商:甲方;生产商:乙方。

甲方称乙方于2017年1月15日、5月22日、7月28日三次灌装了34136瓶,灌装费已结清。

诉讼中,甲方提交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送样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商品名称为威威斯干红葡萄酒,送检单位为甲方,生产单位为乙方,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完成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该检验报告未载明总糖总酸数值。甲方员工2017年8月21日向乙方员工发送的信息中称:“三次总糖结果分别是:10、9.9、10……你们自己打电话到质检一站问吧……”。

2017年9月21日,甲方向乙方发送灌装通知,称:因贵厂储酒罐出现来历不明的问题,造成我公司酒汁总糖指标升高至9.9g/L,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酒汁品质。甲方继2017年8月25日、9月1日、9月9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多次电话、短信、微信通知后,今天又一次通知你们,为维护我公司储存在贵厂的酒汁品质稳定,防止酒汁继续恶化,也为了我公司双节大量订单断货的情况发生,我公司请贵厂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履行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的《协议》,马上立即安排灌装,若再不执行灌装协议,不尽快灌装生产,给我公司酒汁带来进一步恶化,所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还有我公司因已接受双节600万订单,如因贵厂拖延耽误,不能按时交货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将全部由九龙公司负责并赔偿。

经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肖律师代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乙方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甲方红酒损失七万零三百九十九元三角、红酒辅材损失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五元八角、违约金损失十九万四千元、转运费损失四千四百元;原告(反诉被告)甲方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乙方储存费三万元、送检费一千二百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