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慧中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律师」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赔偿损失!

发布者:华慧中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2146人看过


      【法律观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基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再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基础事实】

因为商品房的基础用途在于实际居住,当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商品房的基础用途将不能实现。所以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司法解释的观点明确指明,若确有房屋质量问题存在的,买受人是可以以此为事实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常见的质量问题诸如漏水、墙体渗水、墙体开裂严重被评级为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等,当然具体是否达到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是需要买受人加以举证证明的,同时,也要结合当地的相关实施管理办法。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会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以案涉房屋经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即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该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质量问题存在的情况在房屋交付阶段就已经发现的,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不会得到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要求买受人接收房屋进而将瑕疵担保责任转化为履行保修义务,便有违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又不利于当事人诚信履约,对于买受人而言有失公允,所以,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是会得到支持的。

在本类型案件中,通常还会引入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质量现状等进行专业性的鉴定。

【法律后果】

对于发生这种情形后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赔偿损失部分,不同的法院仍然具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诸如有些法院会将因维修的时间,参照当地租金标准进行酌情予以支持。但是一般情况下,无法使用期间的物业费、能源费、公摊服务费等不能与租金损失同时支持。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做出的上述总结。如果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是可以据此进行维权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