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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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371457.26 元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54人看过 举报

2026-04-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河南豫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 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被告XX 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在交强险伤残范围内赔偿原告 169165.68 元(180000 元 - 10834.32 元);2. 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202291.58 元;上述两项共计 371457.26 元;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 年 7 月 9 日 20 时 20 分许,原告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新郑市求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求实路与华南城大道交叉口南 100 米处时,与头北尾南李某驾驶的豫 AXXXXXX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二车均损坏的交通事故。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与李某二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驾驶车辆在被告XX 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投保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 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1. 在无免责情形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2. 此前已赔付金额应予扣除;3. 医疗费应扣除 15% 非医保费用;4. 不认可伤残等级、三期,申请重新鉴定;5. 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同等责任应按 50% 认定;6. 鉴定费、检查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3 年 7 月 9 日 20 时 20 分许,原告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豫 AXXXXXX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后原告先后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 120 天,产生相应医疗费、门诊费、护理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阶段,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原告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 22 个月、护理期约 13 个月、营养期约 13 个月。原告支出鉴定费 1300 元、鉴定检查费 514 元。

另查明,1.李某驾驶的豫 AXXXXXX号车辆在被告XX 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 100 万元,事故在保险期间内。2. 此前案件中,被告已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赔付完毕,伤残限额已使用 10834.32 元。3. 原告有被扶养人需依法扶养。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损失应由被告XX 财险郑州支公司先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 60% 赔偿责任。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506318.31 元。被告应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 169165.68 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 202291.58 元,合计 371457.26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 371457.26 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91 元,减半收取计 3445.5 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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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