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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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在批捕阶段将罪名由组织卖淫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最终被告人刑期大幅度降低。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3609人看过 举报

2024-11-0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1.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2. 被告人信息

    • 苏**:出生于河南省**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8 年 6 月 14 日被北京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2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看守所。

    • 刘**:河南省**市,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后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3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看守所。

    • 刘*:出生于河南省**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后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3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看守所。

    • 肖**:出生于河南省**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后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3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看守所。


二、犯罪事实


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被告人苏**伙同程*、程**等人组织卖淫团伙。该团伙发展和**、张**、朱**等人为派单员,发展被告人刘**、刘*、肖**、王**等人为协助组织卖淫人员,招募李**、贺**、张**等十余人为卖淫女。他们编造卖淫女系在校女大学生,家庭困难需要帮助的理由,组织卖淫女在郑州市****区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成功后收取 2000 元至 30000 元不等的嫖资。


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 程*系该卖淫团伙的组织指挥人员,负责获取客户信息资料并跟客户聊天招嫖,并制定管理制度。苏**、程**负责团伙的资金管理和招募卖淫女及给卖淫女提供 “鸽子血”、制作假学生证等冒充处女。刘**、刘*等人负责协助招募、运送卖淫女并负责提供住宿,肖**负责协助运送卖淫人员并管理卖淫人员吃、住等。苏**等人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其中苏**收取嫖资的 30%。

  2. 已查实该团伙组织多名卖淫女与嫖客在不同地点发生性行为,如组织卖淫女李**与嫖客刘**等多人在不同时间、不同酒店发生性行为;组织卖淫女李**、李*、吴**、贺**、张**、张**、蔡**、张**等卖淫女与不同嫖客发生性行为。


三、到案经过及证据


  1. 到案经过:2023 年 10 月 14 日,郑州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将苏**抓获;2023 年 10 月 23 日,民警到驻马店**县持传唤证将刘*传唤至**分局接受调查讯问;2023 年 10 月 27 日,南曹派出所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新华街与淮河路交叉口一民宿将肖**抓获;2023 年 11 月 6 日,南曹派出所民警到郑州市**市中原西路锦里路西北角找到刘**,持传唤证将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 证据:到案经过、吴**与嫖客聊天记录及嫖资转账记录、董**与吴**等人微信聊天记录、嫖资转账记录、杜**与吴**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吴**指认现场照片、冯**与吴**等卖淫女嫖资转账记录、杜**酒店入住证明、王**等人与吴**嫖资转账记录、刘**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张**嫖资收款记录与转账记录、王**嫖资转账记录、张**微信号等信息、马**支付宝账号名称及嫖资转账记录、程**微信号等信息、嫖资收款记录及转账记录、陈**等人与李**嫖娼现场指认照片、平**等人的嫖资收款记录及转账记录、程**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李**使用的假身份证和学生证、陈**等人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刘**介绍贺**卖淫的聊天记录、祝**嫖资转账记录、仝**嫖资转账记录、李**嫖资收款记录及转账记录、李*嫖资收款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程*与朱**微信聊天记录、朱**冒充卖淫女与嫖客聊天记录、朱**收取嫖资支付宝二维码、程*发给朱**的客户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张**收取嫖资转账记录、和**与程**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收款码、和**与李**微信聊天记录、和**与程**等人关于嫖资的转账记录、李**收取嫖资转账记录、刘**酒店入住证明、蔡**嫖资收款记录及转账记录、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南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刘*嫖资微信转账记录、郑州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河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四、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


  1. 苏**

    • 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事情其都完全不知道,都是程*全权安排的,其没有参与,也没有和程*商量,安排卖淫女去哪里都是程*安排的。其参与组织卖淫,也只是偶尔按照程*安排去指定地点接卖淫女,其自己带的有女孩,只有李*和李**是其和程*一起带的人。其他如吴**、李**、张**等人都不认识,和其无关。对起诉书中指控收嫖资 30% 不认可,其只收李**、李*、贺**的 20%。

    •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被告苏**相对与其他主犯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的行为未达到刑法第*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苏**家有幼女需要照料。

  2. 刘**

    • 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获利有异议,其于 2021 年底就不干了,干的时候说的是 10%,但实际执行不一样,其介绍的贺**和张**,后来她俩直接联系程*,2022、2023 年的时候,其没有带过她们。

    •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或刑事违法前科,被告人刘**犯本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刘*

    • 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获利有异议,口头约定提成 10%,但实际不到 10%,其总获利二万左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刘*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量刑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系传唤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也愿意积极退赃。

  4. 肖**

    •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协助组织卖淫罪无异议,并提出其只是帮其姐夫王**开车接送女的,刚开始并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其也不认识苏**,没有参与苏**的任何事情。

    •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意较轻,系初犯、偶犯,也愿意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


  1. 被告人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 被告人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 被告人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 被告人肖**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5. 被告人苏**违法所得 133280 元、被告人刘**违法所得 20000 元、被告人刘*违法所得 20000 元、被告人肖**违法所得 6000 元均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处理。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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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