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A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刘某诉被告许昌A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3 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许昌A鞋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种费用120000元。
二、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