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郑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曾用名张四,代号“小五”。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A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3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5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A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A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位于菲律宾马尼拉索莱尔大厦 12 楼“R”跨境网络赌博公司(简称R公司)建立的“**棋牌”(软件名为“澳门***”)、“网易棋牌”(软件名为“澳门****”)、“****”等网上赌博平台,吸引中国大陆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赌客可在网站充值后进行投注并且可以提现取款,期间该网络赌博公司投放广告生成专属链接,吸引郑州市A区赌客王二(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320110元)等人下载后登录赌博平台进行网上赌博。网上赌博平台下设技术、推广、三方、客服、财务等小组,技术负责更换网址:解决网址、APP无法正常登录等问题;推广小组负责群发短信、在网站上投放广告;三方小组负责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储存、支付赌客资金;客服小组负责解决或解答赌客在赌博平台上赌博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赌客能够在平台上顺利充值参赌或提现;财务小组负责统计、汇总所有资金变动,上报数据,其中包含入款岗和出款岗,入款岗负责核对赌客充值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赌客赌资充值到会员账户内,出款岗负责收到赌客申请提现时,核实后将提现金额打入赌客账户。
2020年3月,被告人张三加入R公司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2020年3月至2023年6月在“**棋牌”从事客服工作;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在“**棋牌”从事出款工作;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在“**棋牌”从事三方工作,R公司对被告人张三发放每月折合人民币6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高额工资(工资主要根据入职时间及职位计算),被告人张三共计取得报酬人民币593 000元,现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 元。
2025年1月16日,被告人张三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三供述,证人......等人证言,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公安机关出具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出入境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为网上赌博平台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或者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
被告人部分退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三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三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前期刑事拘留的8日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合刑期的 35日,共计43日已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九万三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四万三千元,继续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