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李某丈夫)、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系该公司员工。
案件概况
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A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 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2594.09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4日8时28分,在郑州市桐柏路与伊河路交叉口,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豫A39A1C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负主要责任,李某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后王某多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8738.88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支出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1526.88元。王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水果零售,事故时虽超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收入;另因伤情购买轮椅、拐杖支出625元,电动自行车受损。
被告辩称
1. 李某:原告主张损失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 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负次要责任,商业险赔偿比例不应超30%;原告超退休年龄,误工费主张过高;鉴定费、检查费为间接损失,快递费非法定赔偿项目,均不予承担;电动车、辅助器具损失无正规发票,不予支持;非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定
1. 责任划分:采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酌定王某承担60%责任,李某承担40%责任;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按40%比例赔偿,仍不足的由李某赔偿。
2. 损失核定: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含鉴定检查费)3026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8154.86元、误工费26474.63元、交通费340元、伤残赔偿金6724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25元、车损800元,以上合计142554.09元。
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A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27938.33元;
2. 被告A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846.30元;
3.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95元,被告李某负担2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