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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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8 级 赔偿 322962.23 元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100人看过 举报

2026-03-03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甲某(化名),女。

委托代理人:张孟虎、乙某(化名)(未到庭),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深圳市A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

负责人:丙某(化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化名),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甲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A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孟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7月23日解除。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409.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76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8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859.4元、经济补偿金1759.3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2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72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共计357117.18元。

相关案情:

双方无争议事项:

一、入职时间:2024年9月6日。

二、工作岗位:保安。

三、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次月支付上月工资。

四、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制。

五、劳动合同:已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9月6日至2027年9月5日。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

关于劳动关系。2024年9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分别为3290.84元、3974.31元、3274.31元、3535元,平均工资为3518.6元/月。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因此解除。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5年8月13日,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0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6个月;202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仍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6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04.6元(3518.6元/月×11个月=38704.6元)。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7月21日解除,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833元(7183.3元/月×10个月=71833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765.8元(7183.3元/月×26个月=186765.8元)。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1111.6元(3518.6元/月×6个月=21111.6元)。

关于鉴定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人第一次住院治疗18天,根据《河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8天×25元/天=450元);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进行护理,应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737.93元(2100元/月÷21.75天/月×18天=1737.93元);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支付鉴定费6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关于经济补偿金。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向被申请人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因此解除。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9.3元(3518.6元/月×0.5个月=1759.3元)。

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支付给其本人,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0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8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76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1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37.9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9.3元,共计322962.23元(叁拾贰万贰仟玖佰陆拾贰元贰角叁分)。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