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张孟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573883397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0:59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 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支付 40 万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8日 427人看过 举报

2026-02-2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化名),男?

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化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化名)与被告王某某(化名)及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 年11 月2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化名)及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追加被告王某某(化名)为原告李某某(化名)申请执行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一案[执行依据:(2025)豫01 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并在未实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暂计406513.91 元)对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原告李某某(化名)与原案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案被执行人需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84225.91 元?鉴定费1.5 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288 元?该案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5 年8 月16 日作出(2025)豫0191 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原告核查,被告王某某(化名)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唯一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王某某(化名)占股100%,且未实缴出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追加王某某(化名)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被告王某某(化名)未到庭答辩?

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未到庭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化名)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11 月12 日作出(2023)豫0191 民初303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化名)工程款384225.91 元及利息(以384225.91 元为基数,自2023 年9 月1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某(化名)支付鉴定费1.5 万元;三?驳回李某某(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80 元,由李某某(化名)负担1692 元,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负担7288 元?

因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1 月22 日作出(2025)豫01 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李某某(化名)申请,本院于2025 年4 月11 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豫0191 执****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5 年8 月16 日作出(2025)豫0191 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原告李某某(化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告王某某(化名)为(2025)豫01 民终***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5 年10 月29 日作出(2025)豫0191 执异64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某(化名)的追加请求?原告李某某(化名)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根据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 年8 月19 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某某(化名),认缴出资额为500 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51 年12 月31 日前?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工商档案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作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王某某(化名)作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追加王某某(化名)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某(化名)及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被告王某某(化名)为(2025)豫0191 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5)豫01 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398 元,保全费2552.57 元,由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后告知书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