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X(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乙X(化名),均系河南XX律师。
被告:丙X(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丁X(化名)。
原告甲X与被告丙X、被告丁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对戊某(化名)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2 号院1 号楼20 号(郑房权证字第*********9 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原告甲X所有;
二、被告丙X、丁X于2026 年1 月30 日之前配合原告甲X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甲X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 元,由原告甲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时间】本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