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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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骨折 赔偿127000多元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705人看过 举报

2026-01-0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李(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赵(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

法定代表人:李四(化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周,公司员工。

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

负责人:张三(化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小赵(化名)、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赔偿小李(化名)医疗费481.2元、住院补贴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523.89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9271.24元、伤残鉴定及检查费1976元,合计138752.33元;

2. 本案诉讼费由小赵(化名)、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在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金城街交叉口100米,小李(化名)乘坐小赵(化名)驾驶的豫******大型客车,因小赵(化名)突然起步,导致小李(化名)失稳摔倒,造成小李(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小李(化名)无责任、小赵(化名)负全责任,小赵(化名)驾驶的豫******大型客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投保有交强险。

小赵(化名)辩称:

......

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辩称:事故发生时,小赵(化名)是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的员工,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小李(化名)受伤后,小赵(化名)已垫付门诊费用1331.5元、住院费用15100.82元、护理费6380元且签订有护理合同,其他意见同小赵(化名)的答辩意见。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辩称: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小赵(化名)驾驶豫******大型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城街交叉口向南约100米公交车站小李(化名)上车后,因小赵(化名)驾驶豫******大型客车突然起步,导致小李(化名)失稳摔倒,造成小李(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赵(化名)违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全部责任,小李(化名)无责任。小赵(化名)驾驶的豫******大型客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投保有交强险。小李(化名)系使用一卡通老年卡乘客,由一卡通公司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投保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及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小李(化名)被送往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救治,2025年8月16日出院,住院30天,花费住院费、诊查费等共计16432.32元(15100.82 + 1331.5)。中医诊断:创伤类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 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 右髋部皮下血肿;3. 右髋部损伤;4. 高血压病;5. 糖尿病;6. 高血脂。出院医嘱:1. 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继续卧床2周,卧床期间陪护一人;2. 2周后佩戴腰椎支具下床适当活动,半年内禁止胸腰椎过度前屈及过度负重,避免剧烈活动及重体力工作,预防骨折椎体进一步压缩;3. 卧床期间加强腰背肌及双下肢功能锻炼,预防肌肉萎缩及下肢深静脉血栓发生;4. 定期门诊拍片复查(骨折后2个月、3月、半年、1年)。

2025年9月23日,小李(化名)至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复查,花费检查费481.2元。

在审理过程中,小李(化名)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申请参照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小李(化名)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组织质证后,依法委托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郑州如意湖[2025]临鉴字第6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 小李(化名)T12椎体粉碎性骨折后遗椎管内骨性占位评为九级伤残;2. 小李(化名)的误工期评为150日,护理期评为60日,营养期评为60日。小李(化名)支出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676元。同时出具郑州如意湖[2025]临鉴字第6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 参照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小李(化名)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 小李(化名)的损伤程度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支出鉴定费700元。

......

另查明,小李(化名)使用一卡通老年卡乘坐公交,一卡通公司(化名)与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老年卡保险服务项目合同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投保为持卡乘客投保持卡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型,每人保额16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款)每人保额50000元及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每人保额43200元。特别约定:1.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在符合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按上述比例赔付,并以每人保险金额为限;2.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对每名被保险人每天补贴金额为240元,免赔天数为0天,在符合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按上述比例赔付,并以每人保险金额为限;4. 意外医疗费用(含非医保用药)1万元以内没有免赔,1万元以上按特约免赔率执行;5. 住院补贴240元/天,每次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60天为限。保险期限为2025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26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

202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9687元/年;202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27.4元/年;202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6506.9元/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小赵(化名)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突然起步造成小李(化名)失稳摔倒、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赵(化名)负全部责任,小李(化名)无责任,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小赵(化名)对小李(化名)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小赵(化名)系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承担赔偿责任。又因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投保有持卡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小李(化名)的各项损失应当由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进行赔付。

本院对小李(化名)的各项损失分析认定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小李(化名)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门诊、住院发票等,因事故受伤本次产生医疗费用为16913.52元,本院予以确认。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李(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共30天,按每天50元计算为1500元;

3. 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其营养期为60天,按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为1200元;

4. 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小李(化名)的护理期为60天,小赵(化名)称已垫付小李(化名)住院期间29天护理费6380元,本院予以确认,剩余31天应当根据庭审结束前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687元计算即3370.68元,护理费共计9750.68元;

5. 交通费:小李(化名)住院治疗共30天,因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为600元;

6. 残疾赔偿金:小李(化名)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且已满67周岁,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2027.4元计算为109271.24元(42027.4×13×20%);

7.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李(化名)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本案双方过错及伤残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8. 鉴定、检查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及检查费票据,认定为1976元;

9. 辅助器具费:小李(化名)提供收据证明购买胸腰椎保护护具花费2400元,根据其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小李(化名)请求赔偿红外线理疗费用203.15元,具有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小李(化名)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53814.59元(16913.52 + 1500 + 1200 + 9750.68 + 600 + 109271.24 + 10000 + 1976 + 2603.15)。其中,小李(化名)的医疗费用共计16913.52元,根据一卡通公司(化名)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投保的持卡乘客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内没有免赔,10000元以上的,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故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应当赔偿小李(化名)医疗费13450.82元,剩余3462.7元应由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赔偿。小李(化名)受伤后住院共计30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应当赔偿小李(化名)住院津贴7200元,因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与一卡通公司(化名)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赔偿事项进行约定,双方对保险项目及赔偿限额等均应当明知,故保险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李(化名)系持卡乘客且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伤,故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不予采信。

小赵(化名)辩称小李(化名)在住院治疗期间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而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鉴定意见为T12椎体粉碎性骨折后遗椎管内骨性占位,鉴定依据伤情与住院诊断伤情不一致,申请重新鉴定。因小李(化名)在住院期间曾诊断为胸椎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内示片状T1、T2信号,且经本院组织鉴定前质证,小赵(化名)并未提出异议,且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与住院病历资料一致,鉴定程序及鉴定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小赵(化名)提出的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小赵(化名)为小李(化名)购买的生活用品61元,因小李(化名)未提起诉讼,且已经实际花费,本院不予处理。

小李(化名)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153814.59元,扣除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应当赔偿的20650.82元,扣除小赵(化名)已垫付的26376.5元,剩余106787.27元,应当由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李(化名)医疗费13450.82元、住院补贴7200元;

二、被告郑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李(化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6787.27元;

三、驳回原告小李(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