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张(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李(化名),男。
被告:田某(化名),女。
被告:小帅(化名),男。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李(化名)、小帅(化名)、田某(化名)于2025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张(化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000元;
二、被告小李(化名)、小帅(化名)、田某(化名)将上述款项向原告小张(化名)支付完毕后,各方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原告小张(化名)承担931元,由被告小李(化名)、小帅(化名)、田某(化名)承担931元,于2025年12月19日前向原告小张(化名)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书记员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履行账号:小张(化名),账号:62170024300532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郑州二七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