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化名),男。
原告甲(化名)诉被告乙(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化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份左右,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7万元,约定2024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分别于2024年1月29日交付19万元、于2024年2月29日交付11万元,于2024年3月17日交付17万元。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乙(化名)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化名)分别于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7日向被告乙(化名)转款190000元、110000元、170000元,共计470000元。2024年11月26日,被告乙(化名)向原告甲(化名)出具三份金额分别为190000元、110000元、170000元的欠条,均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发生纠纷,债权人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出具欠条后被告未偿还案涉借款,原告起诉来院,并支付律师费9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00元有转账记录、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9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乙(化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相关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化名)借款本金470000元、律师费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3元、保全费2915元,由被告乙(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于七日内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