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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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 所有财产一人分一半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773人看过 举报

2025-11-0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XX律师。

被告:(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离婚;

2. 婚生女(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

4.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主要事实为: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6日在长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29日生育一子(化名),于2012年1月8日生育一女(化名)。原告曾起诉离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现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均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化名)由原告(化名)抚养,被告(化名)自2026年1月起于每个月的5日前向原告支付(化名)的抚养费1500元,因(化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除保险报销外的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对(化名)可以每月三次行使探望权,原告应予以配合;婚生子(化名)现已成年,在国外留学,还有一年的留学费用被告自愿负担;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

1. 登记在(化名)、(化名)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XX*****-***[豫(2024)郑州市不动产权第********]房屋的产权由原、被告共有,各享有50%份额,自2026年3月开始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原被告各享有一半,被告于收到租金3日内向原告支付50%份额的租金;

2. 登记在(化名)名下位于二七区建新北XX**号楼***号(郑房权证字第150XXXX675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3. 登记在(化名)名下位于二七区永宁XX**号院*号楼*单元*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于该房屋现由被告抵押贷款,被告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解除抵押,解除抵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解除抵押后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将该房屋过户至(化名)名下,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50000元;

4. 登记在(化名)名下位于二七区政通路**号院*号楼******号房屋(合同号:********)归被告所有(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原、被告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化名)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