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XX律师。
被告:乙(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化名)与被告乙(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甲(化名)与被告乙(化名)离婚;
2. 婚生女丙(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
4.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主要事实为: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6日在长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29日生育一子丁(化名),于2012年1月8日生育一女丙(化名)。原告曾起诉离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现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化名)与被告乙(化名)均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丙(化名)由原告甲(化名)抚养,被告乙(化名)自2026年1月起于每个月的5日前向原告支付丙(化名)的抚养费1500元,因丙(化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除保险报销外的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对丙(化名)可以每月三次行使探望权,原告应予以配合;婚生子丁(化名)现已成年,在国外留学,还有一年的留学费用被告自愿负担;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
1. 登记在乙(化名)、甲(化名)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XX****号*-*层**号[豫(2024)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的产权由原、被告共有,各享有50%份额,自2026年3月开始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原被告各享有一半,被告于收到租金3日内向原告支付50%份额的租金;
2. 登记在甲(化名)名下位于二七区建新北XX**号楼*层**号(郑房权证字第150XXXX675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3. 登记在乙(化名)名下位于二七区永宁XX**号院*号楼*单元*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于该房屋现由被告抵押贷款,被告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解除抵押,解除抵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解除抵押后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将该房屋过户至甲(化名)名下,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50000元;
4. 登记在乙(化名)名下位于二七区政通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合同号:********)归被告所有(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原、被告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甲(化名)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