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化名),丙(化名)。
被告:R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甲(化名)诉被告乙(化名)、丙(化名)、R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化名)的诉讼代理人张孟虎,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化名)、丙(化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25961.47元(超交强险部分商业险承担40%赔偿责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乙(化名)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丙(化名)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案涉车辆在他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后未垫付。医疗费票面金额6585.32元要求扣除10%非医保;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50元/天×9天;营养费认可30元/天×90天;护理费认可100元/天×90天;误工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认可66173×18年×0.1为11911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认可200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车损未定损。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7月1日,甲(化名)骑行电动自行车,车辆前侧与乙(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相撞,致甲(化名)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甲(化名)负主要责任,乙(化名)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甲(化名)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余损伤尚未构成躯体伤残。其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误工期180日,鉴定费5580元。
本案赔偿项目认定一览表
(单位:元)
具体项目 | 当事人主张 | 相应证据或计算方法 | 法院认定 |
医疗费 | 6585.32 | 扣除非医保无依据 | 6585.3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900 | 50元/天×9天 | 450 |
营养费 | 4500 | 30元/天×90天 | 2700 |
残疾赔偿金 | 132346 | 66173元/年×18年×0.1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0000 | 法院酌定 | 2000 |
护理费 | 21650.05 | 法院酌定 | 9000 |
误工费 | 43300.1 | 3400元/月×6月 | 20400 |
交通费 | 1000 | 法院酌定 | 300 |
车损 | 100 | 法院酌定 | 100 |
合计 | 160646.72 |
甲(化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60646.72元,未超交强险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医疗费凭证、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关于误工费,甲(化名)提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庭审中其陈述事故后发放的17000元系补发受伤前五个月的工资,结合本庭与其单位负责人沈小伟电话核实,可以认定事故前其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本院酌定按3400元/月计算其误工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R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应赔偿160646.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化名)。
二、驳回甲(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鉴定费5580元,总计7210元(甲(化名)已预交),由甲(化名)自负2010元,由R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负担5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化名)。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