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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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失败 返还全部投资款项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594人看过 举报

2025-11-0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名),(化名)。

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被告(化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被告(化名)、被告(化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化名)、(化名)返还(化名)款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由(化名)、(化名)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9日,(化名)与(化名)签订《南阳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化名)负责项目签约及手续事宜,(化名)于当日支付意向金10万元,(化名)收到30万元后全部转给被告(化名)。后因合作开发协议无法继续进行,被告(化名)收取的意向金10万元至今未返还。经(化名)多次催要,2023年6月19日,(化名)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合作项目失败,愿意在两个月内退还其收取的10万元给(化名)。《证明》出具后,(化名)至今未退还。综上所述,(化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化名)辩称:10万元是经过(化名)的账户转给(化名)的,案涉合同也已作废。2023年6月19日(化名)在经侦已出具证明,由(化名)在两个月内将10万元退给(化名)、(化名),那么就跟(化名)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化名)对(化名)的诉讼请求。

被告(化名)辩称:(化名)为协调事情多达十余次前往南阳,中间花费不止七八万元,这10万元几乎消耗殆尽。因为事情没有办成,(化名)多次向(化名)催要,后又把该事情反映到公安经侦部门,案涉欠款凭证系(化名)委托经侦部门的熟人胁迫(化名)所签,针对该事情也请法庭予以调查,因此该欠款凭证不具有任何效力。在2025年过年时(化名)还给(化名)转款了5800元。综上,(化名)已经不欠付(化名)款项,请求法庭驳回(化名)的诉讼请求。案涉南阳风电的合作事宜未能合作成功是因为(化名)的身份存在争议,且不具有足够的资质,因此合作事宜不能达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9日,(化名)作为甲方与(化名)作为乙方签订《南阳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在市场、技术上的优势和影响力,遵循‘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开发南阳地区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以下称‘项目’或‘该项目’)并使该项目顺利落地执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致同意签署本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及内容:

1. 针对该项目,甲方负责项目前期资源费事宜及该项目签订前的配合工作,乙方负责该项目的签约及后期支持性文件的取得,并核准文件取得后,配合南阳市、河南省发改委的报批工作,并拿到河南省发改委和河南国网接入文件批复,按不同接点甲方负责投资公司支付给乙方所得到的服务费。

2. 甲方负责项目前期一定的服务费,南阳市区域风电、光伏总投资项目所包含资源费总额1500万元。该项目拿到南阳市发改委签字盖章后,甲方代表国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下属的南阳方达运行有限公司垫付500万,如果一周内拿不到南阳发改委的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垫付10万元如数退回。”

协议签订后,(化名)于同日向(化名)转款10万元,(化名)又于同日将10万元转款给(化名)。后(化名)并未承接案涉南阳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2023年6月19日,(化名)向(化名)出具证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本人叫(化名),收到(化名)委托(化名)转给我30万元用于南阳风电项目前期操作费用。我转给小刘20万元,让小刘小王操作南阳风电项目,因项目没有操作成本人留10万元,我将在两个月内将10万元退给(化名)、(化名),小王小刘他们的20万元我积极去要。”

(化名)以主张(化名)、(化名)返还10万元款项为由,故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

1. 关于(化名)在说明中提到的另外20万元,(化名)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另案予以处理。

2. (化名)通过微信向(化名)退款5800元,(化名)亦向(化名)退款1万元。

本院认为,(化名)与(化名)签订《南阳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化名)收取(化名)款项10万元,协议约定“如果一周内拿不到南阳发改委的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垫付10万元如数退回。”本案中,(化名)并未取得相应项目,故(化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该款项承担退回义务。后(化名)出具《证明》,其主要内容为“因项目没有操作成本人留10万元,我将在两个月内将10万元退给(化名)、(化名)”,故(化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案涉款项已经返还1.58万元,故(化名)、(化名)应当对剩余部分款项8.42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化名)称案涉合同已经作废,因缺乏佐证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化名)称在案涉项目协调过程中花费八九万元且案涉《证明》系胁迫出具,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化名)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化名)、(化名)未及时退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利息,利息计算以8.42万元为基数,自案涉证明约定的到期日即2023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化名)、(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化名)款项8.42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4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化名)、(化名)负担2072元,由(化名)负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状数量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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