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化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
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化名)。
原告张三(化名)诉被告李四(化名)、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月莉(化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化名)、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对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在(2024)豫0103民初1688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所应支付的66,750元债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4.3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66,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24)豫0103民初16885号民事判决确认: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应支付原告66,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4.38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三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工商登记显示,第三人注册资本为1,987万元,被告李四(化名)系唯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2048年2月8日。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已实际损害原告利益,故依法应当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四(化名)、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三(化名)诉第三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豫0103民初16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化名)劳务费66,750元及利息(利息以66,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4.38元。该判决生效后,张三(化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豫0103执3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成立于2018年2月11日,注册资本1,987万元,被告李四(化名)系唯一股东,出资比例100%,出资(认缴)时间2048年2月8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案涉债务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原告张三(化名)的债权无法实现;被告李四(化名)作为第三人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化名)对(2024)豫0103民初168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李四(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后告知书 ——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
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可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