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原告张三诉被告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就业服务居间协议》无效;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回服务费4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28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就业服务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推荐就业岗位,并提供职业规划咨询服务,面试指导等一系列咨询与推荐就业服务,二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并保障原告顺利应聘到郑州市烟草局并转正。协议还约定了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为原告推荐面试上岗,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所缴纳的全部服务费,服务费总额为48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支付服务费后,2023年10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二被告收取原告居间服务费480000元,二被告在收到服务费之后未向原告推荐过任何就业岗位,也未向原告提供过职业规划、面试指导等服务,二被告明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仍欺诈原告签订,为无效合同,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多次承诺退款,但迟迟不予履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经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直确认,被告李四、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均同意向原告张三返还360000元,具体履行方式如下:李四、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前向原告张三支付200000元、李四、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张三支付160000元;
二、如被告李四、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对剩余所有款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就此案件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诉讼费减半收取4250元,原告自愿承担2125元,被告李四、河南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125,并于202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张孟虎律师